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在衡阳“11·3”特大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官兵家属索赔案,昨天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宣判。对消防官兵家属提出的434万元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17名消防官兵的家属委托的雷律师告诉记者,法庭驳回了家属的赔偿请求,理由是此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应该适用《消防法》。 消防官兵家属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满意,已经当庭表示要上诉。
回放:消防官兵被埋索赔434万元
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失火。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150余名消防官兵到场施救。经两个多小时的艰苦奋战,成功疏散了大厦内被困的94户412名群众。但在扑灭余火的过程中,大厦突然坍塌,部分消防官兵被废墟埋压,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此后,17名消防官兵的家属共同委托律师,向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等责任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称,根据勘查、鉴定,衡州大厦商住楼设计、施工、使用管理都存在许多违法行为和错误。火灾是建筑物坍塌的外部诱因,而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严重工程质量隐患,是造成该建筑物大规模坍塌的内因,二者结合,最终导致衡州大厦大面积整体性坍塌。为此,原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人均为赔偿义务人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434万余元。
专家:应由国家发放抚恤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说,“消防官兵救火是一种职务行为,由此造成消防官兵人身伤害或者牺牲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责任,由国家发放抚恤金进行补偿、授予烈士等光荣称号,享受应当享受的待遇。”
他认为,消防官兵属于国家现役军人,他们的救火行为是履行军人职责,不属于民事行为。因为,不是失火者与消防部队在失火之后签订协议,确定了权利义务后,才按照协议履行救火义务的,而是依照自己的职责扑灭火灾。(姚奕)(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