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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网2月24日讯
大学生投诉“试用期”遭遇
当前正是大学生毕业找工作的高峰期,近日记者接到不少大学生关于“试用期”的投诉称,一些公司频繁地试用大学生,又频繁地解聘,欲通过试用期往往遥遥无期。
试用7个月仍然不转正
海南大学的刘同学告诉记者,去年9月他应聘到海口市一家广告公司,干了近7个月,老板却称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刘同学的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刘同学咬着牙继续干,每个月比同事少拿500多元,他不知道自己的试用期什么时候是个头?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像刘同学工作的那家公司试用期超过最长期限6个月,已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刘同学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工作不少干工资没见涨
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郭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他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老板告诉他试用期每个月工资是400元。前几天海口市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小郭找到老板要求涨工资,老板说那是正式员工的工资,他还在试用期,不能享受这样的工资标准。小郭感到不知所措。记者从海口市劳动部门了解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小郭所在的那家公司不仅应当执行海口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应将前几个月的工资差额补齐。
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试用期限
记者在走访大学生求职市场时了解到,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列入单位试用员工名单,其他方面如“三金”、试用期限长短等方面很少涉及。
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最长6个月,也无论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来源:商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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