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路人猛踢一脚,以分散其注意力,同伙则趁机将被害人的财物抢走。
据龙岗区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石某伙同几名男子(姓名不详,均在逃)来到龙岗区布吉街道南岭惠多福商场附近,看见被害人赖某某在路上行走,便由石某上前踢赖某某的脚以引开赖某某的注意力,其同伙则趁机将赖某某的手机(经核,价值人民币858元)抢走逃离现场。
2005年6月5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覃某、石某、黄某在布吉街道南岭华城百货商场门口,又以上述方式抢走李某某裤袋里的手机(经核,价值人民币1007元)。被告人石某、黄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覃某于2005年6月10日被抓获归案。
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石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判处覃某、石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记者曾烨通讯员卢为厚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