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5岁的童工小王未经任何培训,就被劳务公司送往一家小区物业公司开电梯,仅过3天就不幸被电梯挤死。
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劳务公司赔偿近19万元。这项判决使小王的父母比一审多获得4.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5年6月初,年仅15岁的小王被某劳务公司雇用。但该公司没有对小王进行任何上岗培训,也没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就把小王安排到一小区开电梯。
6月21日,小王在未切断电源,亦未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私自进入电梯轿厢顶部。在该小区施工的杨某乘电梯上行,结果小王被电梯挤压致死。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对此案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一项判决内容———劳务公司向小王的父母赔偿4.5万元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