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本报讯(记者李华良)昨天,北京市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原规定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物管企业应制订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审计部门将审计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对违规者的处罚等条款。
去年9月7日至10月7日,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不少市民希望加强对维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希望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增加需紧急维修时如何处理等条款。市建委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办法》基本采纳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将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在《办法》中,还规定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纸质文件外,还应在维修资金管理网站上进行相关业务申请,网址为.业主可通过登录该网站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办法》还规定,银行应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据建委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已有7家银行中标,这些银行将向业主提供查询卡,该查询卡不仅可以在ATM取款机随时查询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还可以当作储蓄卡使用。目前,此卡还没有发放,银行等部门正在做准备工作。
解读
1 审计部门将监督资金使用
《办法》规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建委人士称:因市民希望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与审计局经过沟通,为使资金使用更加合理合法,《办法》特意增加审计规定,审计局将按照审计法规审计资金的使用,既是有力的制度保证,又让业主们放心。
2 政府划转资金时限为7天
《办法》规定:业委会开户后,市小区办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北京市资金中心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也是7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建委人士称: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工作时限和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需经多少业主通过未做规定。在7天内只要手续齐全管理部门就可完成移交工作。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可操作性。
3 物业应制订应急支取预案
《办法》规定:物管企业应当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该办法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建委人士称:增加应急支取预案条款是不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建议,如果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发生危急情况,危及到居民生活安全,就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维修或处置,应急支取资金预案可快速解决危急状况。
4 可委托会计事务所管账户
《办法》规定: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可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只规定了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负责账户开立后的管理业务等。
建委人士称:此规定给各小区提供了多种选择,制度更加灵活,各小区业主大会可根据各自情况,委托管理。
5 提高老小区补交资金数额
《办法》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7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建,直至累计到80元/平方米×户。而征求意见稿中则为,“业主须按每月0.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
建委人士称:“7元/平方米每年”和“每月0.6元/平方米”相差不大,只是累积的标准从36元/平方米提高到80元/平方米,这与目前的维修金水平是相适应的,征求意见稿标准过低,经过测算,提高后的水平符合北京平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