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在购买鞋类商品时,“断码”与“处理品”所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按有关规定,“断码”的鞋类商品在售出后依旧要承担“三包”责任,2月22日,贺兰县的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问题。
2月22日,李先生向贺兰县12315申诉称,今年1月10日,他在贺兰县城某鞋店购买了一双价值150元的皮鞋,穿到2月21日发现,一只鞋的鞋底从鞋跟处断裂,当其要求经营者更换时遭到拒绝。
经12315工作人员调查,原来李先生购买的皮鞋为断码鞋,在李先生购买之时,经营者已口头告知其为处理鞋,因此,经营者拒不承担“三包”责任。
工作人员给经营者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鞋类商品售后服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凡处理的鞋类商品注明“处理品”三个字,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则经营者在售出后不承担“三包”责任。但“断码”与“处理品”为两个概念,“断码”鞋类未注明“处理品”时,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最终,经营者在收取了折旧费后给李先生退还了118元的购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