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18.8万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15岁的小王刚当上电梯司机三天就被电梯挤死,小王的父母将雇佣小王的劳务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劳务公司支付18.8万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违规进入轿厢顶部
小王的父母都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5年6月,刚满15岁的小王被北京世纪驰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雇佣为北京某小区电梯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小王在未经过电梯司机上岗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没有电梯司机操作证及电梯安装维修操作证的情况下,便开始了工作。
2005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小王离开位于大楼1层的电梯轿厢,沿楼梯从2层进入轿厢顶部,却没有切断电源,也没有放置警示牌,不知情的工人杨某开电梯上行,将小王挤压致死。
事发后,小王的父母将劳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属于同一性质,不能同时赔偿。小王的父母遂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判定赔偿两“金”
一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梁冰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实施之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认为是同一性质。而该解释实施之后,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赔偿,而精神抚慰金属于精神赔偿,是不同性质的赔偿。
法院认为,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劳务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自身亦有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参照劳务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小王父母精神抚慰金4.5万元,加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