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潘澄清来源:
维修金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与征集意见稿有3处不同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昨天,《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即日起实行。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办法在维修金的支取方法、补建金额以及处罚等3个方面有修订。 其中,罚则为新增内容,规定物业若挪用维修金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变化一
挪用维修金将被罚
【征求意见稿】无规定。
【办法】如物业管理挪用维修金,可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解读】罚款是新增的条款。此前对挪用维修金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办法执行缺乏法律支持,因此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补充进办法。
变化二
可先取钱后补手续
【征求意见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按照严格程序申请支取维修金。
【办法】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维修金应急支取预案。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支取维修金,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解读】由于维修金申请时间较长,一旦遇到房屋急需维修而缺乏资金的情况,可能造成居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此要求物业制定应急支取预案。
变化三
补建金增加44元/m2
【征求意见稿】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至36元。
【办法】1999年1月1日以前,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住宅须补建,直至累计到每平方米80元。
【解读】新标准是根据房价等因素测算出来的,更符合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