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孙思娅来源:
一审获赔死亡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15岁的电梯司机王某被电梯挤死。昨天,市一中院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在一审判决王某的单位赔偿王家1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的基础上,再赔偿4.5万元精神抚慰金。
去年6月18日,王某在驰骋公司工作时身亡。王家向驰骋公司索赔4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驰骋公司赔偿王家死亡赔偿金14万余元。同时法院以王家“已主张了死亡赔偿金,又重复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为由驳回了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王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王家在要求死亡赔偿的同时,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并判令王家在一审获赔死亡赔偿金的基础上,再获4.5万元精神赔偿金。法官称改判的依据是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认为是同一性质,而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归属到物质赔偿类,精神抚慰金则归属为精神赔偿,是不同性质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