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日前下发的《甘肃省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对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对办案单位的分管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主要领导一律免职,并调离公安机关。 (见2月24日《新京报》)
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了,直接参与者仅仅是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该《规定》究竟“严”在哪里?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刑讯逼供是比照故意伤害罪来论处的,而严刑逼供致人死亡则比照故意杀人罪来论处,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处死刑。
既然对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有《刑法》上的明确界定,甘肃省公安厅何以还要给予额外的“规定”呢?何况仅仅是行政开除的处分,连刑事处罚都不是,怎么也说不上是“严肃查处”啊!
民警刑讯逼供是近年来频频出现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甚至这类冤案发生在民警自己身上,对此,理应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才是,甘肃省公安厅却出台这么一个置于《刑法》之外的不疼不痒的《规定》,并且冠之以“严肃查处”,实在令人费解。
辛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