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提出欲脱离物管公司“自治”,专家指出困难多多
小区“自治”法律允许操作难
本报讯 (记者肖小冰 实习生彭小云)“我们小区目前的物管正从‘三合一’向业主自治过渡”,在昨天召开的2006年物业管理协会新春座谈会上,太阳广场的业委会主任提出的“小区自治”说法,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 有法律界人士称,小区自治进行物业管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谢凯表示,此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诸多问题。
太阳广场小区业委会主任说,目前该小区实行“三合一”的管理模式,即物管公司、业委会和街道共同进行管理,由于遇到一些纠纷,物管也准备退出,小区业委会正考虑过渡到自治模式。但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不是经济实体,到银行开设账户管理共有资金的问题就没法解决。
对此,广州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在法律上小区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力机构主体,业主委员会只是它的执行机构,既不是经济实体,也非事业社团法人,因此银行拒绝给业主委员会开设账户是合法的。但小区的物业管理,其实并非只有委托给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一种方式,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里也是允许的。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谢凯指出,小区自治在目前的法律许可下操作会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例如上述的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此外,由于担负管理责任,在小区物业出现损害危及市民时,还要承担起过失责任等等。
有业内人士在会上表示,在目前发生的物管纠纷中,60%-70%的物业纠纷都是开发商遗留下的问题造成的。而开发企业目前自办物业管理、建管不分的现象又非常普遍。这种“父子”公司的关系,使得物管公司在接手物业时难以实现严格验收,不能为小业主很好地把关,从而带来了后续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损害业主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