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快到了,有关消费维权的话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从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天津在创新维权方式上推出新举措:与广大消费者一道积极查找身边诱发侵权的各种苗头,及时发布“消费提醒”,引导广大消费者由事后维权转变为事前预防,将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发生率降到最低。 今天,天津市消协首次发布“提醒”:请消费者注意在汽车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商家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新情况。
眼下,当消费者走入汽车经销店或售楼处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您所要购买的这种品牌的汽车就这一辆;在所有商品房中,相同楼层的房子只有这一套,其它都已经售出了。实际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而是商家通过这种手段,限制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市消协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是有选择权利的,而上述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权利“缩水”。
据介绍,商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表现在一些商家以“其他都卖出去了,只剩最后一套房子(汽车)”的策略进行商品的销售,其实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些商品房的销售商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先卖掉一般楼层或者一般坐落位置的商品房,再销售位置和楼层更好的商品房;而一些汽车经销商担心占压更多的资金,则采取随进随销的方法,而在销售中则是以其它的理由来搪塞消费者,限制消费者的选择。当消费者较真时,一些商家则解释说“汽车和商品房都属于大件耐用消费品,所以才出此对策”。
除此之外,有些商家还打起了消费者“订金”的主意。消费者按照与商家签订购销合同的约定所支付的“定金”,按照全国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消费者与商家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交纳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而消费者未与商家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消费者以预付款的方式交纳的“订金”,消费者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商家应无条件地退还消费者。
天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与商家签订购销商品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预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商家的违约责任以及解决商品质量问题的方法乃至服务的标准等问题,并且在合同中要明确注明,以防日后扯皮问题的发生。(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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