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陈菲)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蒋黔贵说,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与前款所列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已经包括了对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宜再将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单独作为审计对象。现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的规定,已经包括了向与被审计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进行调查,不必重复规定;同时,由于这些单位有外资的、私营的、合伙的,不宜将这些单位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研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