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小伟)赵老太太在银行买的国库券存款不翼而飞,老太太认为是银行的责任。为了追讨回存款本息,他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给她国库券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共计7831元。今天丰台法院介绍说,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赵老太太在起诉书中称,她1994年在某银行储蓄所购买了5500元三年期记账式国库券。2003年底,赵老太太发现国库券凭证丢失,找到银行挂失,但由于记不清账号,银行说不能挂失,后来又被告知无法查询到这笔业务。此后,赵老太太多次找到银行及其上级单位反映情况。2005年12月,银行书面答复说该笔存款已经“结清销户”了。赵老太太觉得自己并没有取走存款怎么会结清销户呢?情急之下,便告到法院。
对于此事,银行解释称,在1994年4月18日的时候确实开立了金额为5500元的三年期国债存单,户名与赵老太太身份证上的姓名相符。但是,这笔国债存款已经于1997年4月18日到期时结清销户,销户时本息共计7831.45元,其中3831.45元于当天被取出,另外4000元转存为了一笔定期一年金额4000元的存单,这笔定期存款也已于到期时销户了。同时,银行提交了5500元国库券及4000元定期存款的存款凭条、存单、利息单等材料作为证据。而赵老太太并不认可银行的解释,她认为自己1994年购买国库券时使用的并不是身份证上的姓名,而用的是另一个曾用名。1994年至今,她从来没有去取过国库券上的存款,也从来没有进行过转存。赵老太太怀疑是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照她在其他单据上的签名进行模仿,制作了虚假的凭证、单据,以造成国库券存单已经销户以及部分款项被取走、剩余存款被转存的假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