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冯瑞清报道:小区要摆脱物管公司,从目前的“三合一”向业主自治过渡,这种做法行得通吗?昨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上,太阳广场业委会主任提出的“小区自治”说法,引发了热烈讨论。 有法律界人士称,小区自治进行物业管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谢凯表示,此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诸多问题。
“小区自治”引起热烈讨论
太阳广场小区业委会主任说,目前该小区实行“三合一”的合作管理模式(即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共同进行管理),由于遇到一些纠纷,物管也准备退出,小区业委会正考虑过渡到自治模式。但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不是经济实体,到银行开设账户管理共有资金的问题就没法解决。究竟“自己管自己”行不行呢?广州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在法律上小区业主大会是民事主体,业主委员会只是它的执行机构,既不是经济实体,也非事业、社团法人,因此银行拒绝给业主委员会开设账户是合法的。此外,小区的物业管理,其实并非只有委托给物管公司这一种方式,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里也是允许的。“其实国外委托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主要是针对楼盘存在的公用设施,尤其是那些需要专业维护的设施”。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谢凯指出,小区自治在目前的法律许可下操作会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例如上述的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此外,由于担负管理责任,在小区物业出现损害危及市民时,还要承担起过失责任等等。
物管称多为开发商受过
有业内人士在会上表示,在目前发生的物管纠纷中,60%-70%都是开发商遗留下的问题造成的。因此,物管公司在接管物业时,必须把好关。该人士称,在物管纠纷中,市民反映强烈的楼盘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多数都是开发建设阶段遗留下来的。而开发企业目前自办物业管理、建管不分的现象又非常普遍。这种“父子”公司的关系,使得物管公司在接手物业时难以实现严格验收,不能为小业主很好地把关,从而带来了后续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损害业主权益。该人士建议,物管纠纷发生时,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清责任,从而抓住源头解决问题。(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