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不得收费。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