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男子迷路被冻伤,法院认为运营者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判其赔偿两万余元
晨报讯(金研 记者孙胜慧) 小客车上拉了一个精神有问题的乘客,但令车主李某没想到的是,他竟因此白白损失了两万多元。
2002年11月18日中午,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至北乐的小客车上,当车主兼售票员的李某走到一男子面前要求其买票时,该男子语无伦次,好像精神有问题,一知情者告诉李某,该男子精神发育迟滞,有语言障碍。看该男子不正常的样子,李某没有收其票钱。
小客车到终点站后,该男子仍不下车,李某只好又将他往回拉。当小客车行至一车站时,该男子站起来走向车门,李某以为他想下车,便扶着他走下车,小客车继续运营。
男子下来后,在零下13.7℃的天气里漫无目的的向北走去,就这样一连走了三天,最后昏倒在雪地中。2002年11月21日,普兰店市一市民发现了他,将他送到当地民政局,后又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冻伤、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男子走失后,其家人四处寻找,直到2003年5月才在普兰店市民政局,得知其下落。
男子家人认为小客车有责任,于是找到李某要求赔偿,遭到拒绝。无奈,家人将李某和李某挂靠的大连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906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明知原告属残疾人,无表达能力,且天寒地冻,而李某却放任原告下车,其应当预料到原告可能走失迷路或冻伤后果的发生,而未能将其送到政府部门或当地派出所,结果原告被严重冻伤,事过半年之后才被其家人找回。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被告李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之间属承包关系,被告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对此负连带责任。故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318元,被告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21日,大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