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镒
案:
陈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反映,他于1月28日下午6时,到道外区的一家洗浴中心洗浴。该洗浴中心为其提供了第32号衣物柜的钥匙。陈先生将衣物放好锁柜时,发现锁有些不好用,锁了好几次才将衣物柜锁上。
当晚8时左右,陈先生洗浴后来到32号衣物柜准备开锁更衣时,发现柜门开着,他的卡西欧运动手表没了,放在上衣口袋里的2000余元现金也不见了。他急忙找到洗浴中心的负责人说明情况,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谁知该洗浴中心的负责人却理直气壮地指着墙上贴的“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损自己负责”的声明,责备陈先生,为什么不将衣物柜锁好。
后陈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到该洗浴中心调查,发现有一个服务员在陈先生丢失钱物后也消失了,而且连行李都不见了。经过其他服务员证实,陈先生的确带有2000元左右的现金,因为他在吧台领钥匙的时候曾经将口袋内的现金拿出来一次。洗浴中心的人表示,他们对此事也非常遗憾。但那个最有嫌疑的男服务员已经逃跑,而且目前仍然没有什么线索,赔偿的事只能是找到偷钱人再说了。
在与洗浴中心负责人理论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向本报咨询,洗浴中心到底该不该赔偿他的损失。
法:
接到陈先生的投诉,记者咨询了市消协的有关负责人。消协负责人说,浴池的这种“店堂告示”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并试图通过这样的告示,堂而皇之地将风险转嫁给顾客,免除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顾客洗浴,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方式,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顾客在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及衣物,需要脱离自己的视线,或交由洗浴中心保管,或自己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衣箱内。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顾客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应由洗浴中心负责其财物的安全。
虽然在本案中那个有重大嫌疑的服务员在逃,但洗浴中心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是该中心员工的行为造成了陈先生的损失。在此类案件中最关键的就是证据问题,其他店员可以证明陈先生身上携带的现金,而且衣柜上破损的锁也可以证明洗浴中心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