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过许多件债务纠纷案后,发现多数当事人都不了解利息的计算和偿还,甚至不了解利息在什么范围内是合理、合法的。很多当事人仅仅在口头上约定好利息,这为今后的索赔埋藏了隐患。关于这方面,法律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9条规定:“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贷款人只能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在此建议,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不但要在借条上写名金额、还款日期等,还要写明利息的额度和支付方式。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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