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应采用启发式教育,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
学校经费收支向社会发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还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做出了详细规定。
县级教育预算向两类倾斜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不得随便增减课程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公务员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晋职需有农村任教经历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