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高院最新联合会签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今年1月28日出台,2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飞车强行夺财具有7种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论,统一了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为500元,为严厉打击“双抢”犯罪提供了系统而明确的指导意见。
广东“双抢”态势依然严峻
广东去年全省“双抢”犯罪分子为32465人,这个数字相当于其他一些省份一年全部犯罪分子的总数。“双抢犯罪对广大群众的安全感构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公交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已成为‘双抢’犯罪的重灾区,很多老百姓人心惶惶、谈抢色变。”对“双抢”犯罪的态势和严重危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这样表示。
据陈华杰介绍,从全省法院审判情况看,当前广东“双抢”犯罪呈现出“多、快、高”的特点:一是涉案犯罪分子多,在2003年至2005年三年中,全省法院受理的“双抢”案中被依法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分别为23751人、28391人和32465人,分别占同期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总数的35.21%、36.30%和36.91%;二是案件增长速度快,2003年至2005年分别为17739件、22125件和24437件,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37%,其中抢夺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8.44%;三是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严重,近三年来未成年人双抢人数在大幅增长,2003年为2955人,2004年为4370人,2005年为5672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12.4%、15.3%和17.4%。
针对广东实际依法用重典
据介绍,《意见》的目的在于将近年来颁布的打击“双抢”犯罪的多个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公、检、法制定的有关意见进行梳理、归纳、汇集,并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提出适应广东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统一执法尺度,体现从重从严惩处的精神。
陈华杰强调,今后,将对严重扰乱治安环境的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地点的“双抢”犯罪和飞车抢夺、入室抢劫等案件进行重点打击,加大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Page:1
《意见》精读
1.七种特殊抢夺以抢劫罪论
驾车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驾车夺财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明知驾车夺财会造成他人伤亡仍强行夺财并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驾车夺财时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携带凶器并驾车抢夺驾车夺财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驾车夺财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解读:这条规定特别针对“飞车抢夺”在广东的多发性、危害的广泛性、法律适用的争议性而设置,以突出“飞车抢夺”与一般抢劫、抢夺的特殊性,明确适法和定性。抢夺罪一般处3年以下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3年以上刑罚,最高刑罚可适用死刑,从而加大了对“飞车抢夺”的打击力度。
2.抢夺罪数额标准全省统一
抢夺数额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为“数额较大”抢夺数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为“数额巨大”抢夺数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抢夺案数额标准按此规定执行抢夺行为未经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依法应追诉,数额须累计解读:过去,广东各地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程度,将全省划分成三类地区,分别规定了2000元、1500元和500元三种不同的数额标准,全省标准不统一。现在,广东确定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为500元,即抢夺财物达到500元的即可定罪,统一了量刑尺度,体现了从重、从严打击“双抢”的原则。
3.八种抢夺罪均将从重处罚
抢夺老年人财物抢夺未成年人财物抢夺孕妇或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抢夺残疾人财物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抢夺除按抢劫罪论处之外的飞车抢夺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解读:这是《意见》中全新的规定。针对老幼残孕人群抢夺和诱迫教唆未成年人抢夺,均属犯罪恶性较大;一年抢夺3次以上,属常习惯犯,均当从重发落。
4.入户抢劫量刑起点10年以上
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有人入住于店铺时抢劫的,应定“入户抢劫”重判。此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持枪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均应定抢劫罪并从重处罚。解读:“入户抢劫”行为的量刑起点都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广东很多小店铺、小档口的业主均是商住合
一,因此,只要劫匪行抢时店内有人住,店铺也应认定为“户”,此规定有利打击针对个体户、小手工业者等小商铺的“双抢”行为。
5.盗、骗、抢夺情节严重属抢劫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解读:相比最严重的侵财型犯罪——抢劫,盗窃、诈骗和抢夺的量刑都较轻,但如果具有暴力情节,司法机关将以抢劫论处。
6.证据确凿零口供可依法定罪
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裁判依据。但是,以下3种情形可依法定罪处罚:虽未能缴赃,嫌犯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嫌犯、被害人无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嫌犯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嫌犯指证,与物证相吻合团伙犯罪中,虽部分嫌犯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定罪且能分清罪责,可先行追究已归案嫌犯的刑事责任解读:依法和高效打击“双抢”犯罪,缺一不可。Page:2
重案精选
案例一
驱车撞人拒抓捕 飞车抢夺变抢劫
2004年6月9日早6时许,王睿伙同两同伙(均在逃)骑一辆女装摩托车窜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民生路伺机抢夺。当3人经过彩虹商店时,趁被害人郑某不备抢走其放在腿上的布包(内有人民币170元及价值20元的英语书2本)后逃跑。附近联防队员闻讯后迅速追赶,王睿等人为抗拒抓捕,驱车撞击堵截的联防队员致一人受轻伤。
法院认为,王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财物后为逃避抓捕,驾驶摩托车撞向参与抓捕的治安队员并致一人轻伤,已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法院对其判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飞车拖行女事主 抢夺转为抢劫罪
去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刘龙海与同伙(另案处理)驾摩托车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与影荫路交界处,趁被害人霍某不备,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刘龙海用手夺取霍某的手袋(内有人民币640元、港币750元和价值765元的手机1台等物)。霍某紧抓手袋不放并大声呼救,刘龙海则将霍某拉倒在地并拖行了约2米致其手臂受伤,后因霍某丈夫及时赶到,刘龙海被迫放手逃跑,逃跑中被民警抓获。另外,当天凌晨,刘还与同伙在禅城区抢夺了被害人石某价值1395元的手机1台。
法院认为,刘龙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夺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此外,刘抢夺未果,驾车拖行被害人,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刘龙海最终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入户盗窃被发现 刺死屋主判抢劫
2004年4月1日上午,谭金龙与同案人韦连(另案处理)密谋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携带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村某住户,韦连在楼下望风,谭金龙爬上二楼阳台撬开窗户进入被害人郑某、冯某的住宅行窃。谭在屋内搜寻财物时被屋主发现,双方扭打在一起。谭金龙用螺丝刀朝郑某的身体乱刺,致郑倒地后跳楼逃跑,后被赶来的治安队员抓获。郑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前,谭金龙还参与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3686元。
法院认为,谭金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谭金龙被两罪并罚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Page: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