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第一环,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在当前国际激烈竞争、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国家教育基础的学前教育理应受到格外重视,而制定《学前教育法》将有力地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更好地发展。
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呼唤《学前教育法》尽快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靠社会多方面力量,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尽管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取得很大进展的形势下,学前教育事业却出现了严重滑坡。从1995——2001年,全国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幼儿入园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幼儿园数从1995年的180,438年降至2001年的111,706所,减少了38.1%;在园幼儿人数从2711.2万降至2021.8万,减少了25.4%,不少省、市甚至减少了50%左右。3——6岁幼儿入园率则从41%降至34%,已低于“八五”末的水平。其主要原因是:
1、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几乎全部撤销,幼教组织与管理失去基本的保障。近几年,几乎所有省、市、自治区政府在精简机构时,将幼教管理机构——学前教育处撤销,只有幼教兼职干部。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对幼教事业的领导与管理。
2、许多地方公办园被强行改制,幼儿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和对幼教事业“两条腿走路”发展方针的理解的偏差,认为对非义务教育政府可以不投入、推向市场不管,盲目采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强行对国办园实行“断奶”、改制,停拨教师人头费,甚至在一些地方“卖”园风盛行,将幼儿园产权变卖给个人。这种状况不仅严重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严重流失与不稳定、队伍素质明显下降,直接导致了教育质量严重下降,有的地方家长纷纷退园,造成幼教事业的严重滑波。
3、教师的编制、工资 、医疗、培训等缺乏基本保障。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原先由教育部门拨款办的幼儿园,改为自收自支后,因不能从幼儿身上盈利,难以为继,教师工资和待遇严重下降。特别是占我国幼儿园教师总数70%的农村幼儿教师兢兢业业,支撑着广大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的蓝天,却至今没有解决最基本的身份与待遇的问题,既不是公办教师,也不是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培训等一系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中编办和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文件,因为文件中没有包含幼儿园教师,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干部缺乏对学前教育应有的认识和政策法律观念,在执行与实施的过程中,将现有的公办幼儿教师排除在国家教师行列之外。此种状况如不尽快加以有效的调控与制止,无疑将严重动摇我国幼儿教师队伍。
4、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缺乏相应规范。近年来,各种社会力量所办的幼儿园,如民办园、街道园、私立园、合资园、独资园等发展很快,但对这些幼儿园承办者的资格、办园条件、教师资格、登记注册、收费标准、办园质量与视导评估等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也不能很好地保障其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学前教育的质量。
2003年是中国托幼机构诞辰百年(我国第一所幼儿园于1903年创办于武汉)。在国家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今天,如果各级政府再不重视和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继续滑坡,我们将无法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规划的幼教发展目标,更无法实现李鹏委员长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所做出的庄严承诺,我们更无法向国人交待,向未来一代交待!
当前是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良好契机
首先,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1998年,学前教育被列入《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学前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第一环的基础地位;2001年,在“十五”计划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到目前为止,教育领域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即将提交审议,各个方面有条件集中力量制定学前教育法,可资借鉴的经验也已比较丰富。
第三,教育部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已有12年,广州、青岛、北京、江苏、上海等地先后制定、实施了地方性法规,已为制定学前教育法律提供了相当的基础。
第四,制定法律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已成为国际性趋势。当前世界各国,尤其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应对21世纪激烈的竞争和挑战,都非常重视发展本国学前教育。美国、澳大利亚等立法于70年代,近十年英、葡、德、韩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继颁布了相应法律。《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将发展学前教育列在国家教育目标的首位,明确规定“所有美国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 。
第五,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向全世界做出了保障儿童教育、发展等基本权利的承诺。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方对世界有个交待。
《学前教育法》应强调的主要内容
1、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及其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地位。
2、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应负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3、各级政府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机构或专职干部。
4、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举办者资格、园舍与经费、教师资格等)、登记注册、办园质量及视导评估等。
5、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资格、职责与权利。
中国网 2002-3-16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