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草案首次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二审。草案二次审议稿各项修改达35项。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一审后草案要点
不服审计决定可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加强对“电子账册”审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国有控股企业须审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