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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曹智、李宣良)当你登录互联网络时,是不是是经常被各种各样强行“跃入眼帘”的网络广告搞得不胜其烦?这些“网络牛皮癣”,许多散布的是黄色下流的信息,甚至就是计算机病毒。一旦你购买来广告所示的产品,打开包装一看,却是假冒伪劣……碰到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
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制定“网络犯罪控制法”的议案,建议加强网络立法,建立起安全有效的网络交易制度,彻底消除虚假网络广告的危害。
张学东介绍,1997年7月我国第一个网络广告出现在搜狐的主页上;1年后,中国的网络广告营业额就达到4800万元人民币。近几年来,我国网络广告年经营额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对于传统媒体广告,多年来国家已经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但网络广告的出现只有几年时间,目前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监管上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网络上有一句“名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同样,在互联网上,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张学东列举了当前网络广告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些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有的网站发布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些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凡此种种现象都严重制约着网络广告这一新生事物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张学东说,“加强网络监管要从多方面入手。”
张学东建议,在当前条件下,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网络虚假广告的蔓延,可行的方式包括实施国外行之有效的“网络清洁日”活动,加强网络欺诈的追诉与处罚以及对大众的教育宣传等。
“网络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的必由之路。”张学东认为,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要把网络监管落到实处,就必须对有关法律做出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内。
网络立法:用法律为青少年打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曹智、李宣良)“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青少年带来种种便利和好处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张学东代表说起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神色颇为凝重,“必须用法律为祖国的未来打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为了提交关于制定“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法”的议案,年逾七旬的张学东考察了多所中小学,与学生、老师和家长进行了深入交流。对于互联网使用不当对青少年造成的危害,张学东有着深切感受:“有的中小学生对上网非常着迷,一天不上网就浑身不自在;有的中小学生通宵达旦沉溺于互联网游戏不能自拔,给中小学生的学业、健康和精神带来极大的危害;不少学生认为,网络上的一切都是不诚实的,因而用假名、说假话、不负责任地胡言乱语成了一种‘时尚’。”
“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如果任其发展,毁掉的将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张学东说,“有效预防、控制青少年网络成瘾、网络不良信息的毒害以及网络犯罪等,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源头是关键。如果网上是一片净土,青少年自然就不会被污染了。张学东建议,我国应积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做法,以“防止青少年信息污染,维护青少年网上安全”为原则,制定涉及信息发布、审查、监管、青少年监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处理青少年行为问题的特别法律文本,迫切需要修订、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内容,以更适用于青少年网络权益的保护和使用的管理。”张学东说,“在条件成熟时,应着手制定青少年互联网使用法专项法规。”
预防青少年对网络的有害使用,不能单靠“堵”的办法,还要有“疏”的举措。张学东建议,要建设一批健康、文明、科学,尤其是对青少年能起正确导向作用并富有吸引力的网站。
“青少年好奇心强,探索未知领域的兴趣浓,因此可以针对他们身心发育的规律和特点,设计一些适合他们的网站,让孩子们学会有效使用网络信息,学会正确的网络交流,学会利用网络发展自己。”张学东说:“这才是预防青少年网络有害使用的最积极的办法。”
网络立法:网络虚拟财产何时能够得到法律关怀?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曹智、李宣良)在过去两年时间里,游戏玩家小李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某个网络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为此,他将游戏网站告上了法庭……
这是正在北京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张学东代表给记者讲的一个“案例”。“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游戏玩家的增多,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张学东说,“网络虚拟财产迫切需要立法进行保护。”
张学东介绍,目前将网络游戏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进行货币交易已成为“热门生意”,国内有超过千家虚拟物品网站从事中介,这一新兴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超过10亿元。但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真实性认定还没有得到认可,处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
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上网练习)、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从法律上讲,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4个特征。”张学东说,“这4个特征,虚拟财产都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应与真实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张学东介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
在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进行了一些尝试。2004年,国内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游戏运营商对失窃者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决心。”张学东说,“这等于是给步履蹒跚的互联网安全发展进程打一支强心针。” 2005年3月6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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