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港澳台侨委员会对北京、河南、浙江、福建和广东的19所港澳台侨人士参与办学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研。调研情况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港澳台侨人士从资金、物资、引入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等方面,积极捐助国内教育事业,特别是对兴办高等教育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发现一些院校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不及时解决,恐难以为继。为此,我们建议:
一、 要充分认识港澳台侨人士捐资兴学的重要意义。1978年以来,港澳台八百人士捐
建了许多希望小学和希望中学,还在部分地区创办了高等院校,捐建了教学楼、图书馆、科学馆,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设立了多项奖教、奖学、贷学基金。从接受捐资兴办高等院校而言,广东省超过51亿元,福建省达27亿元,河南省有5亿多元。
港澳台侨人士兴办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有:侨捐公办,侨捐民办,合作办学等。其中民办、合作办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为了适应激烈的竞争,这些院校努力建立人员精干、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采用具有国际特色的一流教材,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和竞争能力的实用型人才,在以新的教学理念、新的教学特色,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港澳台侨人士兴教办学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物质上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办善事”的范畴。他们的每一笔捐助都记载着爱国爱乡的赤子情怀。
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港澳台侨人士办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公办高校扩招,港澳台侨人士捐资兴学,可有可无,无关大局;有的希望港澳台侨人士捐了钱物就不要适宜于办学的事了,只看到钱物的支持,看不到智力和国际经验方面的支持,看不到政治意义;有的有歧视心理,没有一视同仁地给予平等待遇;有的认为有人捐资或出资办学,政府就可以不管了,或减少教育投入,或不给予积极的配套扶助;有的甚至不顾捐赠者意愿,采用粗暴的方式,肆意拆除侨捐建筑物,严重伤害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感情和积极性。
我们认为,应从“科教兴国”战略和扩大与巩固爱国统一战线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港澳台侨人士办学的重要意义。港澳台侨人士捐资兴学已成为联系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纽带,是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教育投入的重要补充,对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就学、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等起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教育的改革、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我国教育与国际教育接轨,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要明确港澳台侨人士办学的法律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法律上一直没有予港澳台侨人士办高校以明确的地位,管理者、举办者、办学者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办学过程中矜持重重。由于管理体制问题,“人事归人才交流中心管,业务归教委管”,政使教师的职称不能评定,教师的住房优惠待遇不能享受。党团组织缺乏体制保证和应有的地位。
关于合作办学,按教育部文件规定,法人代表是境内的教育机构,学院是“二级法人”。但据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院校反映,“二级法人”事实上并不存在。由于没有法人资格,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很难办。如招生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立户,学院是私立还是公办,学生和家长分不清,出现种种矛盾;银行开户、产权过户、采购发包、营建纠纷、人事纠纷、对外交往等都有不少困难。建议加快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与法规,确立港澳台侨人士办学在我国教育休憩系中应有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形成以政府为主体,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与港澳台侨人士办学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要对港澳台侨人士出资办学实行积极鼓励与适当放宽的政策。1986年,邓小平同志接见李喜诚先生,谈及汕头大学时 曾强调“汕头大学要办得更加开放一些”。一些港澳台侨人士以及地议长有关部门的同志也反映,希望国家对他们办学实行更为开放和鼓励的政策,我们认为应适当放宽政策,实行积极鼓励。如允许独资办“大学”,允许大学以捐赠者或兴办者冠名,适当放宽学校硕士点和博士点的设置条件,允许学校毕业的大专生升本科,统一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升本科的考试,而不是只能通过自自学考试,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同样享受铁路票价减半待遇,学生同样享受国家的助学贷款,借鉴国际上扶持私立学校的做法,对有的院校扩大规模给予财政资助,以增加经费投入,对港澳台侨人士捐赠的图书、仪器设备在关税上给予优惠,审批手续从简等等。
四、要允许港澳台侨人士办学有适当的回报。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教育事业整体不平还比较低,尽管政府已尽很大努力,加大教育投入,但还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为扩大教育资金来源,建立教育经费多渠道投入体系,吸引港澳台侨资金办教育是一个重要途径。很多港澳台侨人士出资办学只为奉献社会公益事业,不图回报,但对于政府来说,应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允许举办者有适当的回报,这对于鼓励港澳台侨人士兴办教育,对于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无疑是有利的。
五、政府要加强对港澳台侨人士办学的指导。在港澳台侨人士兴办教育积极性逐步高涨的情况下,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港澳台侨人士办的学校和国家办的学校一样加以重视。在地区布局、办学思路、专业设置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对港澳台侨人士捐资兴学要避免“重引进、轻落实”,“重审批、轻管理”的情况,即要加强宏观指导,又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既要适当放权,理顺管理体制,又要强化领导,搞好规范管理;既要依法保护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一些借办学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本文作者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侨联原副主席)
中国网200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