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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的防治前景:与任茂东委员谈艾滋病防治
时间:2006年02月26日16:30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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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学科学对艾滋病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今天,什么对阻断其流行与蔓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呢?
 
  这是我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这次对话的主题。在此之前,因读了一篇关于艾滋病的报道,生出一个疑问,便趁此问任委员:据称,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社会把艾滋病和恐怖主义共同列为了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有这么严重吗?任委员点点头:防治刻不容缓,任何反应迟缓、观念错位、法制滞后都有可能延误时机。

 
  我面前摊放着任委员的演讲报告,还有他精心制作的一帧帧表格,所有这些都表明,目前艾滋病的发展,比我们想象的要严峻得多。如果说艾滋病闯入国门之初,只是个单纯的个人卫生问题,那么现在,它已超越公共卫生和医学范畴,涉及到道德、家庭、贫困等社会多个方面,成为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根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的联合评估,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8万例,分布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南方某地最近一份报告显示:1996年发现艾滋病以来,短短几年便形成广泛流行的局面,2002年感染人数为1731人,2003年3132人,截至2004年6月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9927例。目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数量已居亚洲第二位,全球第14位。根据艾滋病在一个国家的流行规律,开始为传入期和扩散期,一旦进入增长期,就会呈现感染加速度的增长趋势。如果在这个阶段仍然没有全民参与的有效防治,就会迅速进入泛滥期。因此,把握艾滋病防治的时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决定命运的大事。
 
  就在前不久,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国民耳边再次敲响了警钟,她指出:目前我国艾滋病处于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临界点,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她说,如果失去这个稍纵即逝的时机,后果将十分严重。
 
  拢起桌上的资料,任茂东委员道出了自己的观点:当前要想有效阻止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蔓延,社会预防至关重要,其中营造一个有利于落实各种艾滋病防治措施的法律环境,更是尤为紧要。
 
  我国是否已形成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框架
 
  记者:如果像您所说,把艾滋病防治放进一个法律环境中非常重要,我想至少应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才能构成这个环境。我国现在在这方面的情形如何?
 
  任茂东:加快艾滋病防治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成功阻断与防治艾滋病的关键所在。什么是艾滋病防治的法律环境呢?它指的是对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本身、以及影响这些法律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等因素的总体概括。有的学者认为它有三方面含义:一是,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这一法律体系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各种政策、文件,二是,法律的执行机构和监督管理机制,涉及到落实政策和执行法律的部门、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效率相关部门、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等;三是,影响法律制定和发挥作用的各种社会因素,包括立法理念、法律意识等,要受到社会制度、结构、宗教、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制约。
 
  记者:我国目前有没有针对艾滋病防治的专门法律呢?
 
  任茂东:目前还没有,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却并不少。
 
  记者:您将这些法律文献进行了分类?
 
  任茂东:是的,大致分成了法律文献的效力层级和法律文献涉及的领域。
 
  记者:能将其中“效力层级”做一下说明吗?
 
  任茂东:这部分文献在法律上,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母婴保健法、广告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在部门规章和部颁文件上,有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等,这一层次的法律文献数量最多。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上,如北京市、上海市、大连市有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政府规章或文件,河北省、黑龙江省和北京市、上海市,及广州市、青岛市有传染病防治法规,辽宁省、吉林省及沈阳市、青岛市、济南市、广州市有性病防治管理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20日制定了《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四川省和成都市有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海南省政府还制定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
 
  如何形成良好的艾滋病防治法律环境
 
  记者:一个良好的艾滋病防治法律环境,如何能减少艾滋病的流行和降低其造成的危害,并最终战胜艾滋病呢?
 
  任茂东:良好的法律规范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使其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同时,它还能有效地改变人们的不安全行为方式。其干预措施也只有与法律环境协调,才能发挥效果。一些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预防干预措施要得到贯彻落实并产生效果,必须解决与现有法律的冲突并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记者:举个例子吧,使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干预措施与法律环境是否协调,严重影响着干预措施的效果。
 
  任茂东:在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中,由于性行为具有私密性,使对其的控制和干预尤为困难。中国普通民众对安全套的认知率和使用率比较低,这对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就非常不利,有必要大力宣传推广使用,但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广告发布主管部门将安全套理解为“淫秽内容”,作出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后虽允许有条件地发布避孕套广告,但实际上仍未完全解禁,导致各地出现的安全套广告纷纷遭到禁止。像2002年12月,英国某避孕套在深圳80辆公交车上做广告,在“撞击人们视线”33天后被撤下,据称是当地工商局认为其广告违法。在这样的与安全套推广这一有效干预措施无法协调的法律环境下,安全套的公众知晓率难以提高,就严重影响到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性传播上的良好作用。
 
  记者:关于这个,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
 
  任茂东:不同的法律政策环境,对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会产生迥然不同的影响。例如乌干达采取的是开放政策,国家领导人公开谈论艾滋病防治问题,社区领导者广泛参与,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主动参与更提高于咨询和病毒检测数量,为大量研究和实验项目建立了一个开放的环境,从而成功地控制了艾滋病的流行。与之相反的肯尼亚,则对艾滋病流行最初表现为否认,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参与防治工作,社区也很少参与,除安全套计划外很少执行任何其他防治计划,所以这个国家目前流行率仍停留在较高水平上。
 
  记者:目前我国与艾滋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文件数量众多,涉及各个不同的效力层级和不同的社会领域,尽管在干预措施和法律环境协调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讲,是不是可以说形成了艾滋病防治的法律环境呢?
 
  任茂东:应该说,这些为数众多的法律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的实践,基本形成了中国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政策环境。在过去的近20年时间里,其提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起到了较好效果,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艾滋病防治法律环境有哪些待完善之处
 
  记者:您认为在哪些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呢?
 
  任茂东:从法律文化等社会因素方面看,首先是歧视和泛道德化。国际上包括中国都有对艾滋病患者反歧视的法律政策文件,但由于社会整体存在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氛围,所以这些反歧视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其中也包括最不应该施以歧视的医务人员和对社会负有决策和管理职能的领导者,这直接影响了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目前由于卖淫嫖娼和吸毒人群是艾滋病感染、传播的重要人群,艾滋病又被视为“脏病”,所以这两种人群被社会道德所否定,凡是与它沾边的人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记者:害怕被人们知道真相甚至比害怕病毒对生命的威胁,更让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到精神上的窒息。从对法律文化等社会因素分析,还有利益(权利)方面的冲突吧?
 
  任茂东:对。中国社会目前还存在的一些利益取向观念,对艾滋病防治法律环境有很大影响。主要有:当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或者当公共利益与个人的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取舍,社会公众心理上普遍的答案肯定是前者优先。许多国家的经验已经正实,在艾滋病防治问题上,提出“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对立,是一种观念的错误和事实的混淆。艾滋病与人类的生存是一种对抗的关系,但这种对抗不是健康人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对抗,而是人与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这种疾病的对抗。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同于艾滋病(病毒),将预防疾病错误地变成歧视、排斥、远离他们,片面强调保护大多数人,抛弃少数人的利益,从而造成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对立,就将艾滋病的防治引向了歧途。正确的观念应该是,尽量争取两者的平衡和协调,避免将两者对立起来,在确实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即使不得不暂时限制少数人(个体)的权利,但必须给予足够的补偿,以达到权利的平衡。还有一种是,只顾眼前利益(本位利益),不管长远利益(全局利益),这常发生在官员身上。比如只顾政绩,认为艾滋病这“不光彩的事情”会影响自己的升迁,所以讳言、不承认本地存在艾滋病问题等等,正是这种否认和轻视为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提供了时间和条件。要知道,我们的敌人不是艾滋病病人,而是艾滋病病毒。
 
  记者:另外,还有一种惩罚和限制为主的法律观,是不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政策的制定?
 
  任茂东:是的。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总是和惩罚联系在一起。人们想到法律时,第一反应仍然是刑罚、惩处和禁止。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观使得法律政策在总体上,仍是比较强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利的禁止和限制,而保护性的规定相对比较薄弱。正如夏国美研究员调查结果所显示,本就被法律打击的吸毒和卖淫人群,由于被视为传播艾滋病的两大主要人群,目前正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而惩罚所导致的某些反社会情况,尤其是报复性传播行为的出现,又加剧了人们对他们的敌视,并急于推出新的惩罚措施,构成了“惩罚——报复——再惩罚”的恶性循环。这种紧张的法律政策环境带来的另一后果是,高危人群不愿意“浮出水面”,这给控制和干预措施的执行带来更大的困难。
 
  记者:最近有数据表明,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比例正在快速上升。这是为什么呢?
 
  任茂东:除了因为女性在生理上对艾滋病的易感性之外,歧视女性、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文化导致妇女对艾滋病的社会易感性是重要的因素。这尤其反映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和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村流动女性。由于缺乏这方面知识,使感染机率大大增加。
 
  记者:关于法律规定本身,您认为当前最迫切解决的是哪些问题?
 
  任茂东:缺少效力更高的专门法律,这是其一。再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上,现有的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还存在一些彼此抵触,互不协调的地方。
 
  记者:抵触和互不协调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政策对防治的统一和强制,它削减了力量,使出击力够不成一个强劲拳头。这方面您能举例说明吗?
 
  任茂东:比如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作为法规性文件,将实施强制措施的对象从法律规定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扩展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对他们均采取“限制活动范围”,这显然超出了立法权限。从法律本身的进步角度讲,现在有一些规定也已陈旧,不符合科学的方向,这使防治工作也显现出负面影响。如,在艾滋病防治立法过程中,一开始就注意到了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隐私的保护,在各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密的条款。另一方面,法律却没有解决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如何尊重受调查人的隐私权问题。在效力最高的传染病防治法中,对隐私和保密方面也没有作出规定。
 
  再比如,关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能否结婚,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其结果是艾滋病病人始终没有结婚的可能,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结婚的权利。婚姻法与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和某些地方性法规之间也有相互冲突之处。从这些法律规定的立法意图来分析,限制结婚的权利,是为了避免他们将艾滋病病毒传播给他们健康的配偶,进而造成艾滋病的扩散。但是,艾滋病虽暂时无法治愈,但是可以预防的。如果夫妇双方在性生活中能百分之百地按正确的方法使用有保证的安全套,从理论上讲就可以避勉婚内感染。所以,既然有方法可以避免婚内感染,还有什么理由限制本已十分脆弱的这—人群享有结婚的自由呢?而双方均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于不存在害怕传染给对方的顾虑,限制他们的结婚权利实际上就更没意义了。最近江苏省人大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就明确规定,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登记结婚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此外,关于这群人在劳动就业,获得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也应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得到保障。
 
  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环境需要做些什么
 
  记者:有专家说,近20年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迁徙运动。据预测,在未来5年里,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将以平均每年500万人的速度增长。由于流动人口的特征是以青壮年为主,正处于性活跃期,容易倾向于临时性的性关系,所以容易得病并把病毒扩散开来。
 
  任茂东:在我国,艾滋病显然属于低流行阶段,但不等于低危险时期。目前,我国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到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立了“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策略,在新修订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了专门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这一条的规定对于今后我国依法防治和管理艾滋病,必将发挥积极作用;还制定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艾滋病防治领导制度和体系。今年,国务院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拨出了防治专项经费。一切都表明,对艾滋病的防治正在抓紧时机,加大力度。
 
  记者:在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环境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任茂东:一是条件成熟时,制定单行法。二是加紧清理有关法律文件,通过充分论证,尽可能解决当前的法律冲突问题。三是加强对这群人及家属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明确他们应有的权利,取消不合理限制,对侵害他们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非歧视环境。五是鼓励艾滋病防治的公众参与,明确个人和社会组织(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参与艾滋病防治上的地位和作用。六是为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的实施提供必要人员、资金和设备等方面的保障,推动有关法律的真正落实。七是进一步健全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八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前实施的有关艾滋病的防治项目跟踪与评价,及时制定有效控制措施。 来源:飞华健康网 2005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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