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而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蕴藏十分丰富。 但从当前情况看,以小水电、风能利用、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等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还不够大,2003年只有约5200万吨标准煤,仅占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3%。但是,从目前各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势头和国家制定的规划目标看,我国在2020年有可能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提高到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10%。如果国家政策给予有力的支持,在今后的几十年,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还可以得到更大的发展,其利用量在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中的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真正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仍存在一些问题:研究开发能力不强,制造技术水平较低,尚未形成规模化的产业体系;开发利用成本相对较高,缺乏市场竞争力,企业难以较快发展;国家缺乏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期而稳定的政策和制度。因此,为使我国可再生能源获得较大规模的商业化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具有权威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法明确各类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稳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济政策,以增强开发利用者的市场信心,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
当前我国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还是具备诸多有利条件的。我国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领域已经具备一定的技术、产业基础以及初步的市场化发展条件,国际合作前景广阔。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一些地方还制定了有关的政府规章。上述文件一方面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制定本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以及有关企业,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干部群众,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制定本法,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因此,根据实际,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我们在草案起草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解决未来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途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看,只有明确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公共责任,并相应规定公众的有关义务,才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入大规模的商业化阶段,使之能与常规能源开展竞争。
第二,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现有阶段,政府仍然是举足轻重的推动力量。政府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运行、促进市场发展等,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
第三,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方面是解决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缺乏电力等现代能源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开发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等新兴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成长,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长期要求。
草案共有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四十条,对可再生能源的范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中长期总量目标与发展规划、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措施以及违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目前,《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已于2004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有望在2005年年初通过并颁布施行。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我国能源安全、保障能源可持续利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中国可再生能源事业开创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为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 2005-02-2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