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经提出加快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也已经成立了循环经济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2006年其法律草案将提交相关会议讨论,2007年法律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循环经济法起草小组负责人冯之浚教授告诉本报记者。
作为我国著名的软科学专家,冯之浚较早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并且一直力推循环经济的发展。目前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并领衔循环经济法的起草工作。
据冯之浚透露,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来的立法规划中并没有循环经济立法项目,决定将制定这部法律增补列入明后年的立法计划,是今年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决定的。“原来拟命名循环经济促进法,现在已经确定改名为循环经济法。”冯之浚说。
日前,冯之浚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谈循环经济的理念、发展路径以及未来的投入重点,并透露了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框架和大体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路径
发展循环经济有企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区域等层次,这些层次是由小到大依次递进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平台。
《21世纪》:十一五规划中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未来五年的重点,其背景是什么?
冯之浚: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极低、环境容量不容乐观的发展中大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满足这一目标要求的自然资源储备的矛盾十分突出,人均矿产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耕地、草地资源是1/3,人均水资源是1/4,人均森林资源是1/5,人均能源占有量是1/7,其中人均石油占有量1/10。而且我国单位能耗、物耗大,我国GDP占全世界GDP的4%,能耗与物耗却占全球30%,比平均水平高4-5倍。我国资源能量效率低,资源重复利用率低,水资源污染、荒漠化、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总之,国内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已难以支撑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生产方式的粗放型增长,如果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将难以支撑,环境将难以承受,国家竞争力将难以持续,国家的安全也将难以保证。循环经济就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1世纪》:你如何定义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背后的经济思想是什么?
冯之浚: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按照循环经济的思想,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包括解决废弃产品的处理问题,即生产出一件产品只能算是完成了一半任务,关键的任务是要提供产品的使用功能耗尽后如何处理的设计。发展循环经济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率的重视转向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率,使“财富翻一番,资源使用减少一半”,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目的。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而且是一种经济增长方式。
《21世纪》: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如何发展循环经济?谁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
冯之浚:发展循环经济有企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区域等层次,这些层次是由小到大依次递进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平台。
在企业层次,循环型企业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生态产业链,使得企业内部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
在产业园区层次,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把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的目的。
在城市和区域层次,循环型城市和循环型区域通常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探索绿色经济核算制度
当前关键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要改革现行的经济核算体系,从企业到国家探索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
《21世纪》:目前,发展循环经济已经从理论层面走向了实践,全国各地已经在积极推进,当前应该抓紧制定哪些政策?
冯之浚:当前关键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要逐步提高各项排污费用,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单位达到保本或赢利水平。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财政补贴以及信贷优惠政策,保证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政府有必要设置专门的部门以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的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行。
《21世纪》:从国家的角度,将以哪些领域为投入重点?
冯之浚:目前研究人员应该加快研究、政府应该加大投入的项目包括几个方面:节约能耗和物耗,污染轻或无污染工艺、清洁生产工艺;提高材料使用寿命,研发新材料以替代有毒材料和污染材料;开发资源再生技术,特别是废家电、废电池、废电脑及废灯管等特种废物的再生技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开发各类预测模型,以确定经济效益与循环率、资源再生费用以及产品价格等因素之间的关联度,研究新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研究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间生态链的合理性及稳定性。
《21世纪》:从产业的角度,发展循环经济是否将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
冯之浚:中国应从发展环境产业角度,将传统的环保产业升级为环境产业。对现有的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费等环境法规进行一番审视,对其执行的可操作性进行一番检查,以确保它们能对环境产业的开拓和发展起到应有的驱动作用。同时将“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扩充为“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模式。
《21世纪》:你提到应该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
冯之浚:应该探索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传统GDP核算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绿色GDP应该受到特别关注。绿色国内生产总值(EDP)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减去产品资本折旧、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损失之值。
建立循环经济要求改革现行的经济核算体系,从企业到国家探索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包括企业绿色会计制度、政府和企业绿色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与传统核算体系并行,或者以此为主,以达到结合环境因素和消耗量,全面和客观地评价经济状况。
循环经济基本法
专门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对于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循环型社会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21世纪》:“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目前的立法现状是怎么样的?立法的进展如何?
冯之浚:发展循环经济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迫切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障和引导。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许多地方也在这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现在的任务是如何将它们统一纳入循环经济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
近年来,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不断向前推进,许多地区、行业在不同层次上都有所发展,正在建设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型城市和循环型区域等。但是,这些实践活动和政策制度还缺乏法律依据。循环经济法应该是一部以战略的高度、全局的眼光制定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国家已经提出加快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也已经成立了循环经济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2006年其法律草案将提交相关会议讨论,2007年法律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1世纪》:为什么需要这样一部带有基本法性质的循环经济法?
冯之浚:我国循环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思想、体制、机制和技术等方面的障碍,这些障碍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克服。但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等特征,是国家调控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其作用和力度是其他手段无法达到也不可代替的,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重视并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专门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对于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从根本上预防污染,对于循环型社会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成功的。我们尤其要认真学习德国、日本、美国、欧盟很多的循环经济的立法。他们有两种立法:一种是专项法,一种是基本法,这两个对我们都有好处。
《21世纪》:循环经济法主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目前是否已经有一个框架?
冯之浚: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应该包括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的手段和措施、政府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
具体来说,法律的框架包括9个方面:一是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二是全社会鼓励绿色消费的制度,三是产品利用回收的制度,四是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五是鼓励相关的中介组织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度,六是鼓励公众参与的制度,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项的职责,八是要求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行循环经济,九是循环经济的支撑和框架的组成制度。
从发展规划来说,应该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之一,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运用财政预算等手段予以支持,解决企业怎么循环、生态园区怎么循环、城市和区域怎么循环、全社会怎么循环的问题。
法律中还应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自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除了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规划外,还要明确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其他职责,以各负其责。
对于企业来说,将要求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行循环经济。要制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名录,将一些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列入名录之中,并制定有关的处罚、奖励措施。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05-11-21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