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区社保中心了解到,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了适当提高。
凡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50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55元。
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345元。
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65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7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310元;系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