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区内的居民难免要作暂时以至永久的搬迁。我们相信,只要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居民们是会顾全大局,及时搬迁的。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无视私有房产主的权益,采用行政命令,实行强制性的拆迁,导致城镇开发部门与居民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从而成为危及社会安定局面的重大隐患。
拆迁矛盾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的城镇开发部门借口“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忽视居民对房产的私有权,使被拆迁居民的利益在拆迁中受到严重损害。许多案例表明,在制定居民拆迁方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违反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不通过招标,不与居民商量,而是私下与开发商进行“暗箱操作”,决定一切,然后勒令居民在短时期内完成拆迁。被拆迁居民则以有关部门违反程序,剥夺他们的发言权和补偿价格过低为由拒绝搬迁,矛盾和对立随之发生。开发商为了迫使居民按时搬迁,则千方百计通过威胁利诱,直至停水、停电、停气(燃气和暖气),迫使居民无法继续在原地生存而搬走。有的地方往往不按规定程序办,对拒绝搬迁的居民实行“强行拆迁”,将居民拖出门外,推倒房屋,让居民露宿街头,致使居民跳楼和自焚等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开发部门借口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而强迫居民搬迁是没有道理的。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目前,城市住房多数已经出售给居民,因此计划拆迁的住房多数是居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务院2001年第305号令(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居民私有房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例》对上述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31条还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的开发部门根本不按这个规定办理,而是与开发商联合起来,背着被拆迁方,私下商定补偿金额,居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勒令在短期内“完成搬迁”。规定的搬迁时间通常只有一个月,居民根本无法完成购房、装修和搬家全过程。至于涉及房产主利益的补偿金额,拆迁方不仅不按国土资源部“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规定确定,而是想方设法压低补偿价格,致使被拆迁居民在住房面积和区位上受到重大损失。更有甚者,由于这种行为往往是在政府部门参与下进行的,因此被拆迁方根本无处申诉。正是在这种告状无门的情况下,一些被拆迁居民被迫采取了极端行动,酿成难以避免的悲剧。
正如许多报道指出的,全国范围内之所以连连发生损害居民利益的拆迁事件,是与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众所周知,房地产是近年来国内最热门的产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大多成为暴发户。因此人们都想方设法挤进房地产行业。一些不法的开发商为了挤进房地产行业,不惜用重金贿赂官员,把一些官员拉下水。同时,也有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开发商索贿,与开发商相勾结,借城市开发之名,行对居民财产进行剥夺之实。证据之一是,近年来被揭发出来的贪官、赃官,几乎都与房地产开发有牵连。正是他们,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制造了一系列人间悲剧。
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发生这种剥夺民众财产的事件实在是不能允许的。众所周知,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政策,工薪阶层几乎没有什么积蓄,一直到几年前才购得有限的几十平方米的住房。这点住房就成为工薪阶层辛勤劳动一生留下的惟一财产。现在,这些贪官假借拆迁的名义来剥夺他们的这部分财产,实在过于残忍。正因为如此,强迫拆迁事件在广大城镇居民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有的拆迁事件(包括发生在北京的一些拆迁事件),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近年来在全国频频发生的拆迁事件也严重干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工作。近来,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都一再严厉谴责这类事件,明确指示要制止这类事件的发生。2月13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再一次把“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列为政府廉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考虑到拆迁纠纷已成为屡禁不止的全国性问题,因此我们建议,除了在《宪法》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以外,建议制定专项法律,以法律形式规范城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程序;规定房产主有权参与当地开发事宜的协商和讨论;增加拆迁方案协商和执行的透明度;加强民众与舆论监督,制止有关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黑箱交易”;确保房产所有人得到合理的补偿,以保证他们能基本保持与原有住房相当的面积和居住条件。我们相信,拆迁问题的合理解决,不仅有助于维持全国范围内的安定局面,而且也将有助于实现廉政建设的目标。我们期待着城镇发展中拆迁问题能够尽快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徐更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网 2004年3月8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