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不服东城地税局作出的没有偷税漏税现象的行政答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郝劲松状告东城地税局。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已经对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东城法院驳回其诉求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车将餐券交给用餐乘客用以换取发票的行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且既然用餐乘客可以持餐券甲联换取发票,那么北京铁路局的上述行为就不属于拒开发票的行为,也不属于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郝劲松虽怀疑但未提供北京铁路局确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而东城地税局未能查实的证据。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16日,郝劲松乘坐T109次列车。在餐车消费后,餐车工作人员本应主动为他开具发票。而当他索要发票时,被告知车上没有发票,只给了收据和收执。郝劲松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该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同年10月21日,他向地税部门举报北京铁路局存在销售饭菜、商品等拒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东城地税局检查后认为,2004年9月16日T109次列车餐车营业收入核算未发现郝劲松举报的问题,北京铁路局发票使用及缴纳税款情况也未发现问题。2005年6月15日,东城地税局将此查处结果书面答复郝劲松。
郝劲松不服该答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诉行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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