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为何会成为众矢之的?市工商局副局长李晞的说法是,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和不能协商的特征,决定了它潜在的不公平性。
李晞称,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在交易关系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极易在合同中列入不公平内容,损害对方权益。 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失去了协商的基本权利,使得形式上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动摇了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虽然我国与格式合同相关的立法也不少,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平等条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李晞分析,当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或没有时间、精力,害怕诉累,多不愿意向法院主张权利。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受到“不告不理”原则制约,不能完全适应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我市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就成了消费者与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相抗衡的武器,据此,工商部门将对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予以坚决打击,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记者陈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