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ages.sohu.com/ccc.gif) |
|
有奖评新闻
本期主持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鲁磊沙龙嘉宾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郑洋、侯国跃、吴强、陈昊、冯乔兵特邀律师
肖勇、苟婷主持点题:
鲁磊律师:2月23日,《重庆晚报》头版刊登了《黔江一镇干部包二奶被判刑》,披露了黔江区正阳镇原党委副书记龚德才瞒着妻儿和人同居并生下一女,不仅丢了官,还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与其同居的女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两人均未上诉。请各位就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二奶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问题进行讨论。论题①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方:不是所有的包二奶均构成重婚
吴强律师: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中,重婚罪的特点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公然挑衅;而包二奶则是隐蔽进行的。两者有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是否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可能构成犯罪
陈昊律师:包二奶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如果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关系的“公开化”,而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几个圈中密友知情,这样的证据就显得比较勉强。论题②重婚罪的认定
第一方:重婚罪举证难
苟婷律师:从经办的个案来看,很多案件仅仅是以重婚罪的罪名立案,真正认定为重婚罪的并不多。究其原因,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比较严格,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如果双方以秘书或者保姆的身份同居,更难以认定。
通常能收集到的手机短信息、通话清单、照片、私家侦探偷拍的音像资料等,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等,都不能作为认定重婚罪的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双方亲属、朋友或邻里对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证人证言。但要取得这种证据相当困难。
第二方:重婚罪从严认定
侯国跃律师:矫枉必须过正。以前国家对本应属于个人自由的婚姻干涉过多。在民法中,只保护登记的婚姻,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又把事实重婚纳入打击范围。这是民法和刑法在此之上的冲突。到底应该保护登记婚姻还是保护事实婚姻?刑法是为保护民法而生,所以,刑法中的重婚罪应严格认定。争鸣①受害二奶也应受法律保护
陈昊律师:虽然社会舆论对二奶一片喊打之声,但有的人也是在毫不知情之下沦为二奶。我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年轻女子与一个中年男子同居已久,无意中发现这个男子已有家室。于是,她向警方举报这个男子重婚。相关部门告之,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非保护二奶的权益。结果,这个案子最终不了了之。依据法律似乎受害人才能提起控诉。我认为,如果二奶真的是受害者,她也可以提起诉讼。争鸣②改重婚罪为破坏婚姻罪
侯国跃律师:我认为,重婚罪这个罪名应更改为破坏婚姻罪更恰当。这样就可避免民法和刑法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保护人权。同时在不侵犯私权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鸣③改非法同居为婚前同居
鲁磊律师: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法学界司法界将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皆定性为“非法同居”。尽管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成千上万的中国未婚男女背负这一恶名长达几十年之久;直到现在,仍有国人基于惯性思维,将此恶名继续强加给他们。本世纪初,司法界简单地将“非法”二字摘除,却又置真正的“非法同居”于不顾,实属矫枉又生错。
其实,同居应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此类同居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并无非法可言;一类是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此类同居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确属“非法”。司法界对此问题的前后两种看法,可说是从一个错误极端走向另一个错误极端。为避免再伤国人之心,或纵非法之人,法学界及司法界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仍应界定为非法同居;无配偶者同居,不能视其为非法,婚姻法也不能对其视而不见、不睬、不顾,可将其取名“非婚同居”、“未婚同居”等,在婚姻法中专章规定,让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冯乔兵律师:擅自将未婚同居定性为非法同居,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无端背负“非法”恶名者,难堪;法律对“非法”而不治,尴尬。
陈昊律师:婚姻法没有必要调整婚前同居或者未婚同居,那是道德问题,无需婚姻法来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把同居分为“非法同居”和“同居”即可。
记者 李定兵 易守华 实习生 萧鸿渝/文 记者 罗川/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