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广州日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已施行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日前披露,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意见》明确了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统一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500元即构成抢夺罪,依法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个社会高度热点问题,广东省公检法三家正式达成共识。
昨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向记者介绍了4种具有“广东特色”定为抢劫罪的飞车抢夺情形,明确表示连续抢夺即使金额不大也要从重判,并表示如果指导意见能够贯彻执行好,对犯罪分子会形成一种打压态势,全省的两抢案会有所下降。
4种“广东特色”定为抢劫罪的飞车抢夺情形:1.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2.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3.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据了解,广东这次统一了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人民币500元到1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1万元到1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便于公检法办案人员统一标准。
陈华杰强调,数额不是唯一标准,例如八种抢夺情况此次明确要从重处罚: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财物的,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即使每次抢夺的财物金额不大,也必须从严从重惩处。偷东西也是这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偷盗数量累计计算,屡次作案的,即使每次不构成犯罪,但惯犯会给予从重惩处。他还举例说,犯罪嫌疑人抢夺的钱物数额虽然很小,但是造成当事人受轻伤以上的后果或者重伤、死亡的,就可以按抢劫罪论处,“这是从重处罚的,因为抢劫罪最高可判死刑,抢夺罪最高则只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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