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厂家的同一种商品,放在不同超市,价格相差怎会那么大?”和不少消费者一样,记者一直有这样的疑问。
“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超市在收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工商部门日前在省内两个较大地级市的调查揭开谜底。
“巧立名目的进场费,实质也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22日告诉记者,尽管工商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总体上看商业贿赂问题依然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都快成“行规”了
“一个品种进场一般要付两到三万元的费用,还不给你出正规票据。做这行都这样,不给就没法做生意。”成都一家超市的供货商张先生说。
工商部门最新调查表明,超市对供货商强行收取的费用多达十几种,如上架费、价签费、条码费、防盗标签费、堆头费、宣传费等。
在商业交易中给予“手续费”、“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就我省而言,在医疗、教辅教材、超市、保险、电信、建筑、旅游等行业均有表现。尤以前三者为甚。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
从我省工商部门近年来对此类案件查处的情况看,案件类型多样、发生率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2004年查处87件,案值1435万元,其中医药类占24件、案值500余万元;2005年查处158件,案值4326万元。
消费者成了“冤大头”
商业贿赂的直接受害者是广大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贿赂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正如张先生所说,“这笔费用我不能不给,也不可能自己消化。你说,除了在产品价格、成本上做文章,还有啥更好的办法?”
超市的东西太贵,可以少买甚至不买,但生了病却不能不治。有资料显示,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院、医务人员回扣,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转嫁到病人身上。这也是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一大原因。
给予医务人员高额回扣或直接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成为不少医药代表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不仅败坏医疗行业的形象,更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为此,省卫生厅制定“取消招标中介、建立监管平台、推行挂网采购、促进药价下降”的措施和目标,同时建立违规医药代表“黑名单”。
为遏止商业贿赂不断蔓延的趋势,保护消费者利益,近年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不少管理措施,但效果难言明显。省卫生厅此举能否治本,尚待观察。
有关人士认为,要根治商业贿赂这颗市场经济的“毒瘤”,除了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切实增强打击力度。
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其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被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的行为,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本栏撰文本报记者高云君
分析
查处商业贿赂,虽有成效却难刹此风———
掣肘在这里
调查取证难
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比较隐蔽,加之行贿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调查取证。
按现行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是查处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主体,但并没有被授予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权力。调查取证难,面上检查又很难发现问题,不少案子最终只能以证据不足结案。
此外,有些商业贿赂案件涉面较广,单靠工商部门查处,力量薄弱,难以奏效。
处罚乏力
按现行规定,对商业贿赂案件,工商部门可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就算证据确凿,顶格罚款,对当事人形成的威慑有限。因为,违法成本与其违法所得相比,很可能算不了什么。
认定难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一罪名,与之相类的是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等。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表述。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的难题,导致不少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记者采访成都市几家基层法院发现,进入司法程序的关于商业贿赂的案件数量极少,有的法院一件也没有,有的只有一两件相关案件。
记者手记
谨防“毒瘤”
成“癌症”
“已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了。”说起商业贿赂,不同的采访对象大都有相似感受。
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使诚信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有供货商告诉记者,“我曾经拒绝过,结果是我的产品下架了,质量不如我的进了超市。”
有识之士指出,商业贿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势必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另一方面,商业贿赂为不法经营者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可能,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大诱因,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商业贿赂成风,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逐渐成为“行规”,已成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不让商业贿赂这颗“毒瘤”演化成毁掉市场经济秩序的“癌症”,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我国法律法规确实有待完善,但就目前来说,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也可让一些靠商业贿赂闯市场者心生戒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