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昨日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