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京2月26日讯记者郭晓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内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准确,条款设置更加合理,可以在进一步完善之后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近几年来,随着审计工作力度的加大,社会上有两种反应。一是认为审计部门敢于把审计出来的问题向社会公布,表明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魄力;二是担心审计工作“一阵风”,风过之后,一些违规、违法、违纪的部门拒不整改,我行我素,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振中委员赞成草案增加这项规定,这表明我们不仅关注审计出了哪些问题,更加关注这些问题是否得到了纠正。他说,这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审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有利于促进整改措施的真正落实。
乌日图委员前不久在执法检查的跟踪督查工作中了解到,有些施工工程到后期以后,因为工程审计没有到位而不结算工程款,相应地带来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工程的发包方甚至借进行审计为名,故意拖欠工程款。“要防止发包方以审计或提出需要审计为由,来拖欠工程款,影响原来经济合同执行的时间。”乌日图委员建议增加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规定,或增加关于审计时间的要求。
陈章良委员希望审计部门在发现不同单位都存在的共性问题时,能主动地和主管部门沟通,对一些规定及时修改,避免这些问题再次发生。他举了一个例子,现在大学生考试不及格重修的,要收取重修费。重修一门课,就会使用一定的教学资源和实验室,收少量的重修费是国际惯例,国内也惯用多年,这也能让学生珍惜并认真学习课程。但审计时认为这是违规收费。每次审计的时候,很多学校都存在类似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从源头上加以调整。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列席会议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说,在1995年制定审计法的时候,这一条只是作为倡导性的条款。2000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要逐步建立实施人民政府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从现在情况来看,如果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就很难完成审计任务。如果仍然只把审计人员的资格标准作为倡导,我觉得规范还不够到位。方之焯建议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但具体的制度由国务院制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成起也认为应该建立相关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他说,在一些县市,审计队伍结构非常不合理。某县20个审计编制,局长、副局长就占了8个,且大多不是专业人员。审计机关有其特殊性,承担着非常繁重的审计业务,没有专业人员是不行的。他建议对审计人员设置一个门槛,不合格的进不来。(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