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指出,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全文见第三版)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