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2月27日讯
发“荤段子”可能被拘留,宠物狗狂吠扰人清梦将面临罚款,醉汉闹事也要跟他“一般见识”……一部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生效。这部新法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呢?昨天,本报记者走访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宫钦松。 作为我市法学专家,宫处长围绕市民关注的热点,以独特视角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核心提示】《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该法列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50余种,其中新增内容数十种,如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并调整了处罚幅度和裁量权限,旨在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该法在尊重保护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也做出诸多努力,彰显了人文关怀。
偷拍隐私可进班房
去年秋天,一名女子在市区某洗浴中心用手机偷拍女性更衣被当场发现,该女子辩称“在试验手机拍照功能”,最后此事不了了之。如今,随着电子设备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网络上经常看到受害者的照片,有些内容不堪入目。
此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警方处理类似行为时,不得不面对取证难和处罚难,警方大多教育了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荤段子”别再随意发送
现在不会发短信的人越来越少了,短信提供了快捷畅通的沟通渠道,也成为少数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工具,如大量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等。由于此前的法律空白,致使这些人有恃无恐。《治安管理处罚法》终结了这一尴尬现状: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仅指手机短信,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黄牛党”被堵发财路
票贩子是扰乱交通秩序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每年的春运时节,票贩子更是神出鬼没、哄抬票价、挤占票源,加剧了春运紧张。《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要跟醉汉“一般见识”
胶东人向来以豪爽自居,将“酒文化”发挥的淋漓尽致,很多人一次又一次地栽倒在酒精面前。有的人醉了哭,有的人醉了笑,有的人醉了睡,但有的人却借酒遮脸,干出一些令人侧目的事情,如骚扰110、破坏公共设施、侮辱他人等。在以前,人们对此的看法大都是“别跟醉汉一般见识”,而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却站了出来,向酒后无德的行为大声说不。
新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老少孕哺”初犯免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些正值豆蔻年华的孩子,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惩罚,而是用拳拳爱心进行教育和感化,使他们能够浪子回头。
这种精神,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得到充分体现: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另外,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看球撒泼封杀1年
随着中国职业联赛的兴起,“足球流氓”这个源自英国球场的“舶来词”开始在中国出现。在比赛过程中乱扔矿泉水瓶、小喇叭等物品袭击球员、辱骂裁判等恶劣行为不断上演。《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此纳入处罚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所的,强行带离现场。
不服处罚可直接上告
原治安处罚条例规定,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处罚裁决,得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仍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新法取消了复议前置的程序。被处罚人不服处罚时,可以选择在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对治安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启动权,依法只属于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如认为处罚偏轻,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新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听证,通过举行听证,可以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以便公安机关慎重作出处罚决定。
跳楼爬塔也是违法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种怪现象,有些人一时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便采用跳楼、爬高塔等极端方式来吸引公众注意力,以期达到个人目的。警方表示,自3月1日起,对此类事件要进行相应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因此,以“跳楼”相胁的人,其行为若影响了社会秩序,将被列入违法行列,受到惩处。
房客犯罪房东“连坐”
流窜犯罪是“两抢、盗窃”等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而“黑租房”无疑给这些流窜犯落脚、扎根提供了方便。一个不负责任的房主无异于罪犯的“帮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法同时规定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变为“法”意义大转变
治安管理处罚由“条例”变身为“法”,一词之差却完成了历史性的重大转变。说起变化,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条款的增加(由45条增至119条),更多的是法律对公民权益保护范围和力度的加大。当然,以前类似足球闹事、偷窥偷拍、制造噪音等习以为常的“小事”,今后就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并且受到法律的制裁。与现行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为“宽严适度,程序严格,处罚规范”,了解这部最贴近百姓的法律,对每个市民都是必要的。(本报记者张晋通讯员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