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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 体验消费工商部门表示:如果超市怀疑顾客偷窃,应向公安部门求助,或将顾客请到办公室内协商解决
何女士来信投诉:23日下午下班后,我一个人到SM城市广场一大型超市想买点东西,由于没看到合意的商品,什么也没买我就出来了。可刚走到门口,门口的警报器就叫个不停。我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商场的人员“请”到了一旁,说要看一下我的包。在他们的要求下,我将包里的东西一件一件拿出来给他们过目,最后查出是我春节回家前买的一个钱包让报警器响了,这个钱包也是在SM城市广场的该超市买的,商场的工作人员让我把钱包里的东西都拿出来后,又对钱包进行了消磁处理。无独有偶,几天前,我在另一大型超市买东西的时候,也遇到这样的情况,虽然没有买任何东西,还是因警报器响了而被商场人员拦下来。一番检查过后,也是虚惊一场。
工商说法
超市应多考虑顾客感受
市工商局12315的工作人员表示,超市消费者被搜身的情况并不罕见,其中的原因大致有几方面:其一,商家对消费者权益尊重不够,没有充分考虑顾客的感受。另一个方面,超市开架售货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失窃风险,但超市如果发现了顾客有盗窃的嫌疑,究竟该如何依法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目前还未出台相应的规范加以明确。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消费者对自身保护权益意识不足,也助长了超市这种搜身行为的发生。
超市员工只是超市聘用的工作人员,并无行政执法权。即便超市员工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也不应当众对其进行搜身,而应当向公安部门求助,或礼貌地将顾客请到办公室内协商解决。作为消费者,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之后,应该和超市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投诉。如果这些方法都解决不了,那么消费者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说法
可要求超市道歉并赔偿损失
福建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的张旭东律师告诉记者:“宪法规定,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超市工作人员怀疑顾客偷东西想搜身时,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搜身。”
张律师解释说,超市搜身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消法”在第14条和第43条也都规定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
张律师说,超市员工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所质问消费者是否拿了商场的东西,这种质问行为在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对消费者社会评价的一种降低。因此,超市员工的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针对超市的这种名誉权的侵害,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说让超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进而还可以要求超市赔偿其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陈泥整理) 本报“维权热线”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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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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