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宁乡县煤炭坝镇南竹山村村民朱某,因购车向该县菁华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逾期后却没有按期清偿,农村信用合作社遂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朱某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菁华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称,2003年3月8日,朱某因购车向该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约定同年9月8日偿还。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经信用合作社派人催收,朱某仅将利息清偿至2004年3月31日,对于借款本金及后段利息却拖欠不还。
朱某辩称,他在信用合作社立据借款和利息偿付至2004年3月底是事实,但当时已由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他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受该公司的委托贷款,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该笔贷款的清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此贷款系一种职务行为,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朱某向菁华铺信用社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