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他人砍树引起高压线短路酿成火灾事故,遭受损失6万余元的石门人王某将石门县电力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下达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王某一家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不仅未讨回分文赔偿,反而倒贴诉讼费6000元。
2004年1月12日下午,石门县磨石镇黄虎峪村村民郑某,雇请他人在自己的自留山上无证砍伐一棵高约10.3米的松树。由于对倒树方向未能准确控制,松树倒在了附近由石门电力局雁池供电所管辖的10KV高压线上,引起高压线短路起火,继而酿成电火灾事故,致使黄虎峪村125户用户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其中,王某一家8间房屋及家中电器等物被烧毁,经有关部门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6.6万余元。
王某认为,其与石门电力局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由于石门电力局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了其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因向石门电力局索赔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石门电力局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一家虽然与被告石门电力局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但原告的损失系第三人的砍树行为引起高压线短路燃烧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理应选择侵权之诉,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石门电力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600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传美国忠湘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