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有这样的内容:“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如果草案得以通过,这标志着在《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义务教育终于有望还原其本来面目———“免费”。 这对那些因家庭贫困而正在面临失学的孩子将是一个福音。
长期以来,关于义务教育的本质内涵一直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义务教育是指由政府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与责任。也有人认为,义务教育并不是免费教育,而是指适龄儿童家长有义务将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如果违反此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义务教育是塑造国民基础素质的事业,也是社会弱势群体改变命运的希望所在。而这样的事业仅仅依靠公民自身的努力是无法完成的。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如果因家庭经济原因或者是地域经济而辍学,并由此导致无书可读,这在实际上意味着他们没有得到同发达地区孩子同等的“国民待遇”。因此,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育,从本质上说就是对政府部门的责任要求。对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位学生来说,作为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尽一切努力保证他们能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的学习。否则,这就不光是政府的不作为,更是教育的悲哀、国家的大不幸。
过去,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收取费用,并不表明义务教育不该是免费教育,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公共财政尚难以全面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无奈。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随着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等附加条件,是真正恢复了义务教育的本来面目。
当然,义务教育还不仅仅是免去学杂费。如果认为免去了学生的学杂费,就能使义务教育落到实处,就未免过于天真了。免除学杂费之后,政府还应全面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责任,为社会提供充足优质的教育资源,建立起完善的教育设施,配备良好的师资队伍,解除家长及受教育者的后顾之忧……这样,义务教育的落实才能有充分保障。但这一切的前提是,义务教育必须是义务的。(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