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
商鞅与王安石、张居正被誉为中国封建社会早期、中期、晚期“三大改革家”,其历史地位在历代改革家中首屈一指。说到商鞅变法,历代史家均赞扬其成功的、积极的方面,同情其惨遭车裂的悲剧,而没有用一个成熟政治家的眼光,认真研究总结商鞅变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当,特别是实施残酷的恶法,以及偏激行为的消极作用及其教训。
法律依其宗旨和效果有优劣善恶之分。商鞅生活的战国时代的国家是“一家之国”,而不是人民共和的“大家之国”;商鞅领导的政府内阁不是人民公仆,而是君主奴仆;商鞅变法的立法宗旨是“富国强兵”,巩固秦国君主专制统治,根本没有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所谓“富民”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强一家之国。因此,所谓法律是君主及其利益集团意志的“合法化”,是君主本位政权本位的治理工具,是“牧民”的鞭子和刀子,是打压武器,而不是基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的“社会契约”。变法主要是对君主有利,是君主的善法,对老百姓来说是“最不坏”的法律,其中一些法令是只针对老百姓的恶法。在那样一个法律体系下,四海之内的土地和人、财物都是统治者的经营资源,治理如同经营。在“董事长”秦孝公支持下,“总经理”商鞅两次推行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就法说法,商鞅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战略,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的政治经济军事主张无疑是进步、有力、高效的。但是,商鞅主张并实行的“连坐法”、“鼓励告奸”、“轻罪重刑”、“刑用于将过”、“不赦不宥”、“燔诗书而明法令”等法令是不折不扣的恶法,恶法破坏了支持变法的社会基础,激化了社会矛盾,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布下了个人悲剧的“地雷阵”。
“连坐法”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商鞅一派法家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盗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商鞅推行“连坐法”,防民如同防贼大搞株连,使大量无辜百姓和基层士兵无端遭受酷刑;鼓励亲属互相监视,互相告密的法律违背人性,伤害人伦亲情,违背了《周礼》早已深入人心的一些人性化礼制规定:“轻罪重刑”的制度使司法行为恐怖化,“刑用于将过”的规定使没有犯罪事实但有所谓“犯罪动机”的人遭受酷刑;“不赦不宥”的规定使所有“犯罪分子”失去“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一旦获罪则走上绝路。商鞅一派推行的高压政策,以及压抑商业活动法令,大范围激发了人民群众愈来愈激烈的反抗情绪,新法整体虽好,但部分恶法破坏了社会和谐,从而失去了变法、执法和守法的群众基础。恶法之害不独在秦,2000多年来,株连和鼓励亲属告密的恶法劣习贻害无穷,后代实行者无不离心离德,无不众叛亲离。
为了确立法家思想“一股独大”的极端统治地位,商鞅一派主张焚烧儒道墨诸家经典,重点打压儒生,摧残文化,破坏了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局面,其偏激的做法激起诸子百家的对立情绪,失去了知识分子阶层对变法的认同和支持。“刑不上大夫”是当时社会公认的刑法原则,割鼻子,脸上刺字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侮辱性刑罚。历代历史学家都赞扬商鞅“执法不避贵势”,严厉处置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异议人士”。实际上,商鞅用肉刑残酷打击持不同政见同僚和旧贵族的做法很不理性,激化了上层矛盾,人为增加了对立面,这是商鞅“政治上不成熟”的体现。一个政治家成熟的做法,一是给被剥夺特权的贵族找出路,给利益格局调整受损者以必要的生活保障;二是包容持不同意见人士,尊重那些主张自身权利的阶层,不把人逼上绝路。
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诬告谋反,遭车裂而死。韩非说:“商君死而秦法未败”(《韩非子·定法》)。商鞅被处死的名义并不是变法,证明变法是不能作为罪名的。旧贵族不敢公然反对大势所趋的改革,他们的反扑带有极大的个人报复性,商鞅的个人悲剧与他主张并实行的重刑、恶法和过激行为有直接关系,个人恩怨和利害计较可能是商鞅遭车裂而死最深层次原因。如果商鞅懂得“帕累托改进”原理,懂得构建和谐社会对改革的重要性,或许是另外一种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