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胡海容)新买的助动车停放在小区的缴费车棚内失窃,物业却以所收费用只是停车费,而非管理费,拒不赔偿。近日,杨浦区法院对一起类似案件进行判决,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因疏于防范,赔偿业主20%的助动车损失。
李先生以6180元购买了一辆燃气助动车,随后将助动车停放在小区的车棚内,每月向物业缴费20元。去年11月,李先生发现停放在车棚内的助动车被盗,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表示,小偷是将小区消防通道的门锁毁坏,把车偷出小区,物业公司无法察觉,所以不同意赔偿。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先生每月缴费20元,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对该费用是停车费还是保管费作出约定,因此不能据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失窃的损失。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小偷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小区偷走了李先生的助动车,是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所致,应酌情承担一部分李先生的损失。
上海绍平律师事务所郑绍平律师认为,物业有管理小区的责任和义务,小区内失盗多少都与物业管理有关;但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停车棚管理的明文规定,建议业主在缴费前与物业公司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