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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抢夺的钱物数额虽然很小,但是造成当事人受轻伤以上的后果或者重伤、死亡的,就可以按抢劫罪论处
数额不是唯一标准,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财物的,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即使每次抢夺的财物金额不大,也必须从严从重惩处
一些小偷小摸的“轻级犯罪”,还是重在社会的教育和防范,打击的手段始终只能“治标”
4种“广东特色”被定为抢劫罪的飞车抢夺情形:驾车夺取财物时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携带凶器并驾车抢夺的;驾车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驾车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昨天本报发表重要消息《抢夺五百元算数额较大要判刑,飞车抢夺符合条件按抢劫定罪》,披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已施行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内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意见》明确了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统一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500元即构成抢夺罪,依法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个社会高度热点问题,广东省公检法三家正式达成共识。
针对现在不少“两抢”犯罪作案金额不多,但对被害人的伤害却很大这一问题,2月24日,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省人大专场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表示,将进一步研究惩治小偷、小抢等“轻级犯罪”的方法。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向记者介绍了4种具有“广东特色”定为抢劫罪的飞车抢夺情形,明确表示,飞车抢夺最高可判死刑,连续抢夺即使金额不大也要从重判。省人大代表也纷纷献策,提议动用各种手段,进一步有效打击存在严重隐患的“轻级犯罪”;《意见》也博得了曾经被抢过的人的衷心叫好。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抢夺金额不是定罪唯一标准
昨天上午,列席人大代表团小组审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抢夺金额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指导意见列出飞车抢夺7种情形定为抢劫罪,前3种是最高法院规定的,而后面4种是广东从实际情况出发“加上去的”,完全属于“广东特色”,“公检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认为这4项规定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对抢夺造成轻微伤以上的,都可以比较严厉地予以打击!
手段恶劣的都要严惩
陈华杰介绍,该意见在1月底颁布时就已开始执行,不需要预告期。他说,2000年,按最高法院的规定,抢夺财物500元以上构成犯罪,当时广东从本省经济状况出发,细化了抢夺数额标准,当时抢夺和盗窃构成犯罪的临界点都是发达地区2000元,中等地区1500元,落后地区1000元。2002年,发现这一标准定得太高,所以2003年将抢夺罪全省统一定为500元。
但现在,飞车抢夺事件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往往把受害人拖拉到地上,对其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即使抢夺的钱不多,但手段恶劣,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很大,“所以有必要出台规定,对‘两抢’进行更细化的规定,对其进行更严厉打击。”比如,犯罪嫌疑人抢夺的钱物数额虽然很小,但是造成当事人受轻伤以上的后果或者重伤、死亡的,就可以按抢劫罪论处,“这是从重处罚的,因为抢劫罪最高可判死刑,抢夺罪最高则只判无期徒刑”。
连续抢夺都要从重判
广东这次统一了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人民币500元到1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1万元到1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便于公检法办案人员统一标准。陈华杰强调,数额不是唯一标准,例如有几种抢夺情况此次明确要从重处罚: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财物的,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即使每次抢夺的财物金额不大,也必须从严从重惩处。陈华杰表示,如果指导意见能够贯彻执行好,对犯罪分子会形成一种打压态势,全省的“两抢”案会有所下降。
轻级犯罪应以教育防范为主
一些小偷小摸的“轻级犯罪”怎么对待?陈华杰认为还是重在社会的教育和防范,打击的手段始终只能“治标”。他表示,如果一般盗抢几十元钱,都关到监狱里去,社会成本太大。而且,一旦给他们定罪,“他们包括他们的家人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如果采取教育训诫的方式,收到的效果可能更好。”像中小学生抢一包烟、一瓶饮料或少量钱物,他认为能不拘捕的不拘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尽量将其交由学校或社区管理。如果是未成年人抢夺老人财物,“一方面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或免罚的原则,另一方面抢夺老人财物情节严重,也要体现从严的一面。他透露,现在省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加强防范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文件,提出了防范、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23项措施。
代表热议
多次抢夺不足500元也应定罪
邢燕妮等省人大代表认为,只以抢夺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容易使那些每次抢夺数额不足500元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惩处。他们建议,解决的方法是把多次抢夺作为认定抢夺罪的一个标准。
多次抢夺应作为定罪的一个标准
邢燕妮说,以飞车抢夺为例,犯罪嫌疑人在抢夺时,往往不顾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拖、拽被害人,在得手后,又高速逃窜,不顾被害人及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因此,抢夺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另外,抢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往往并不知道所抢挎包、提包内有何物,所抢首饰、手机价值多少。因此,会出现几次抢夺的数额累计起来也不够追诉标准500元的情况。但是,多次抢夺不够追诉标准500元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一次抢夺达到500元的情形并不会小。因此,应该将多次抢夺作为认定抢夺罪的一个标准。
希望看到更多民警步行巡逻
邢燕妮认为,要减少“轻微犯罪”的发生,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非常关键。首先,应该加强人口的管理;第二,警力的部署要有更合理的分布。有时候觉得那些很安全的地方经常能见到警察巡逻,而明显比较差的地方看到警察出现的频率反而低一些,这个要有更科学更合理的分配;第三,有些市民就曾反映,以前警察巡逻的时候大都骑着摩托车,对一些在街边伺机实施抢夺的不法分子很有震慑力,后来很多换乘警车了,希望既见警车,又见到民警步行巡逻。
见警率低是街面犯罪多的主要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调研员林文昨日接受本报专访时说,去年广东省共立49万宗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的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有44万宗,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街面,占刑事案件总量大约八成左右。街面犯罪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见警率低,现在广东的警察非常缺。广东目前约有警察14万,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加在一起已经远远超过1亿人,按照国际标准,这样的人口规模需要至少30万警察。要提高街面见警率,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警力下沉,让更多警力充实一线。
对于省高院刚刚通报的全省统一认定抢夺犯罪500元要判刑的标准,林文表示双手赞成。他说,除了抢夺之外,盗窃、诈骗也还存在标准认定问题,建议改变省内各地采用不同标准的情况,如果大城市的标准高,不法分子都喜欢到大城市来偷抢,那等于给大城市的治安雪上加霜。
受害者亲历
我要参与打击飞车抢夺
亲历者:黄先生遭遇:被飞车抢夺挎包损失:手提电脑一部、摩托车受创
受伤程度:3根肋骨断裂,左右脚拇指与另一根脚趾断裂,加上多处外伤
“去年10月24日早晨,我骑摩托车沿东风路驶往工作单位。7时30分左右,我突然觉得肩上的挎包被后面的一辆摩托车上的人钩住,并从慢车道被带进了快车道。随后,后面摩托车上的两人开始动手抢夺我的挎包,我和摩托车都摔倒在地。歹徒迅速逃窜。由于事发突然,后面一辆面包车直向我驶来。幸好面包车司机反应快,急打方向盘,面包车撞上栏杆停下了。不然,面包车就从我身上轧过去了!随后我被送院诊断,结果是3根肋骨断裂,左右脚拇指与另一根脚趾断裂,加上多处外伤。如果有机会让我参加打击飞车抢夺,我一定万死不辞。”
白日项链被抢手足无措
亲历者:郑小姐
遭遇:被抢项链
损失:1500元受伤
度:无
“去年11月的一个下午,我从人民中路回家,突然有人碰了一下我的脖子,我当时以为是被人不小心碰到。当我看到一个男子快速跑到路中间开始翻栏杆时,并发现自己脖子上的项链已不翼而飞时,才明白自己被抢了。我也翻过栏杆追了上去,但是男子很快跑进了对面的小巷子,我不认识路,又不知道他有没有同伙,就没敢追进去。当时觉得我能提供给警方的资料有限,估计也抓不到抢匪,只好自认倒霉,所以也没报案。”
“这些歹徒,光天化日之下也敢抢东西,真是可恶。我希望广州能加强路面见警率,警察在路面巡逻,对坏人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在街上看到警察,心里会感到安全很多。”
急诊室医生
早就盼严惩这类歹徒了
本报讯(记者涂端玉通讯员孙健、吴燕玲)急诊室往往是社会治安的一个晴雨表,珠江医院急诊科蔡学全副主任对记者说:“被抢伤人的事时有发生。他说,有一次值班,群众送来一名女孩,“嘴唇破了、脸肿得‘像包子’,已经面目全非,我们做医生见惯了病人,但对这种伤法都觉得惨不忍睹,她是被摩托车带倒在地的。”他说,送来医院的患者往往是被飞车抢夺然后出于“本能”死拽不放,结果拖行几米甚至几十米,“最厉害的四肢皮肤都撕裂开了,血也成淤黑色,在医院躺十天半个月或三几个月的都有。因为职业,我们更了解飞车抢夺的残暴,早就盼望严惩这类歹徒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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