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赔偿限额提高33万
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从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昨天,民航总局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航空公司赔付与航空意外险无关,新《规定》不涉及精神损失赔偿和延误赔偿。
本报记者郭静报道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指出,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废止。
出台背景:
现行赔偿限额 已不适应需要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提高到人民币7万元。在当时,这个限额是合适的,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事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暂行规定》中的责任限额已经不适应保护旅客权益的需要,也不适应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增长、规模扩大的现状。为使旅客、货主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促进航空公司和民航行业的持续发展,必须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改。
历史变迁:
赔偿限额17年涨了38万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提高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从1989年我国公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开始至今的17年间,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7万元,再到今天的40万元。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40万元的责任限额几年后还有可能存在滞后的问题。正是考虑了这个因素,《规定》在提高赔偿限额的同时,还规定“本规定所确定的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按照这条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在今后紧跟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限额。
案例回放
2004年包头空难 遇难者获赔21.1万
2004年11月21日,东航一客机在包头发生空难。东航决定向每位遇难旅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
东方航空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本次空难赔偿金额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7万元人民币,共计14万元人民币。
同时根据1996年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第49号令,旅客托运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旅客自理及随身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等,“11·21”空难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21.1万元人民币。
解读新规:
40万赔偿限额来自居民年均收入
昨天,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就《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航空赔偿限额
高于铁路公路
记者:赔偿限额的制定参照哪些标准?
袁耀辉: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记者:40万元的赔偿责任限额与铁路、公路、水运相比有何差别?
袁耀辉:新《规定》确定赔偿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到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行李物品损害
超限额不予赔偿
记者:旅客的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损坏或丢失,航空承运人如何赔偿?
袁耀辉:按照新《规定》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航空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记者:旅客托运行李,在行李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旅客是找航空承运人、机场还是地面服务公司要求赔偿?
袁耀辉:我国《民航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坏、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国内航班中外旅客
赔偿标准相同
记者:外国籍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和中国人乘坐国内航班赔偿标准是否相同?
袁耀辉:按照我国批准的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在我国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航空公司赔付
与航空意外险无关
记者:怎样理解新规定中“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
袁耀辉:“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是指,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规不涉及
精神损失、延误赔偿
记者:航空器发生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精神损失,是否应赔偿?
袁耀辉:对于航空器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记者: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怎样处理?
袁耀辉: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不满实际赔偿数额
可到法院起诉
记者:旅客、货主在航空运输中遭受损失,与承运人讨论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袁耀辉:按照本《规定》,承运人是按旅客、货主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40万元,随身携带物品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3000元,托运行李、提交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每公斤100元。旅客、货主与承运人应该借助医疗机构的诊断、托运行李的重量等记录,提交货物运输的重量及种类清单,求得意见的统一。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