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不久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机构经费补助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市改制医院所享受的财政补助范围。
2005年,我市医疗卫生改革进一步深化,完成了两家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 通过加强后续管理和引导,转制后两家医院运转良好。
《意见》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改制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3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改制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5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5年后政府扶持方式视情况另定。”
据了解,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可享受的经常性财政拨款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改制时已有离退休人员和改制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改制时公立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财政补助政策执行;二是以改制时在职职工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标准计算确定补助额。
因此,今后对于改制医院的财政补助,将以改制当年两项内容的补助额为基数,改制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3年,改制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5年。
记者了解到,此次《意见》明确对于改制医院的财政补助形式和补助内容,意在推进公立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扶持改制后医院的发展,保障职工的权益。
(通讯员王晚霞见习记者邓国芳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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