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晓峰 李保健 文/图
2月25日上午8时许,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职工王志敏在上班途中,看到一名被抢女孩追赶抢匪,便挺身上前与抢匪搏斗,结果左手被抢匪用刀刺伤,两根肌腱被挑伤。
自高庆刚、张力勇斗歹徒的事迹经本报披露后,这已是本报近日获悉的省会第三起见义勇为事件。对此一些市民表示,除了百姓的赞许,有关部门更应该果断地站出来,为这些“平民英雄”不平凡的行为“埋单”。
■新闻事件:上班途中勇斗抢匪
昨日上午,记者在医大二院骨科病房见到了王志敏。 据王志敏的同事介绍,王志敏因勇斗歹徒左手被刀扎伤,两根肌腱被挑伤,导致左手食指和中指无法活动,做了3个小时的手术,术后能否复原尚是未知数。
躺在病床上的王志敏向记者回忆了事发时的一幕。25日上午8时,王志敏赶往单位上班,当他行至省会北道岔立交桥西侧路南桥头便道上时,身后突然跑过去两名男子,在这两名男子身后,一名年轻女孩边追边喊。听到女孩的呼喊他瞬间得知,前面跑的两名男子抢了后面追赶的女孩的包。王志敏没来得及多想,快步追上两名男子,一把死死揪住其中一人。当时他满以为该男子已被控制,但没想到的是,该男子竟在挣扎中从怀里掏出一把匕首,挥手一刀将他的左手割伤。
王志敏中刀后,歹徒趁机逃跑,王志敏急忙在后面追赶。此时王志敏的同事刘保山、李建章恰巧在上班途中看到了这一幕,与他一起追赶歹徒。王志敏本打算跟歹徒拼个“鱼死网破”,但是因为受伤失血,他突然觉得头一晕,于是蹲在了地上。同事发现他正大量流血,也就放弃了对歹徒的追赶,立即将他送到医院。
王志敏的一位同事说,事后他们前往现场查看,发现王志敏受伤后仍然坚持追出了30多米,“那血流了一路”。
就在记者采访时,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领导前往医院看望了王志敏。该厂的王海玉厂长与郑平书记充分肯定了王志敏见义勇为的事迹,表示将号召全厂职工向王志敏学习。
■观点碰撞
□除了叫好声,“平民英雄”还应得到什么?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了高庆刚、张力、王志敏等人的助人事迹。一些市民表示,对于上述“平民英雄”,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予以关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名分”。毕竟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仅有“叫好”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市民,政府相关部门不但应给予荣誉,还应当拿出物质奖励。只有将奖励落到实处,才能抚慰“英雄”流出的鲜血,从而鼓励更多的人与恶势力进行斗争。
据记者了解,到目前,高庆刚、张力和王志敏三人除了得到各自单位的表彰外,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对三人进行精神或物质奖励。
□见义勇为是主动“扛”下社会责任
一位律师认为,频繁出现的“见义勇为”本应该让我们高兴,然而,这些勇士在赢得掌声与喝彩的同时,承受的还有伤病的困扰。我省有关部门既然制定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就应该鼓励和奖励勇士。
省会某高校一位教师说,古人曾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从古至今,见义勇为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种道德约束。路见不平敢于一声吼是一个人的人格魅力,甚至成为评判一个人的道德标准之一。但道德约束并不是责任,它的存在基于道德,带给社会的影响却远远大于道德本身。通常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在我们目前的治安情况下,见义勇为虽可能付出无法预期的代价,但它所避免付出的代价,肯定要大于见义勇为付出的代价,这肯定了见义勇为存在的价值。但见义勇为的尴尬恰恰在于,社会有可能将本应由全社会承担的代价转嫁到见义勇为者身上。
□法规“写实”更要重落实
省会的王律师说,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将这一行为写入了地方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说明了公民在见义勇为受伤、致残、致死后怎么办的问题。政府希望通过法律规范,鼓励每个公民同坏人斗争,同时也解决了公民见义勇为后所遇到的实际难题。可以说,这些法规为勇士们减少了往前冲时的顾虑。法规没有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的义务,却规定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发生后的义务。但现实情况是,政府本应尽的义务往往落不到实处。□有关部门应为勇士“主动喝彩”
王律师告诉记者,《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这句话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如果没人申请,公民的见义勇为将很难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所承认。事实上,高庆刚、张力、王志敏等“平民英雄”在面对歹徒时敢于挺身而出,但在为自己争取荣誉时却缺乏积极主动。
王律师认为,要想使《条例》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该变被动等待申请上门为主动“出击”。“当公民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却不被行政机关奖励,甚至其行为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时候,政府机关就违背了法定的义务。这种失信于民的做法,不但不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反而会引起法律上的纷争。所以,各地的政府部门应该根据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认定并奖励每一位见义勇为的公民。”王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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