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2月27日从沈阳市公安局获悉:为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行为,房产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推行“房屋租赁证”制,即:从即日起,无论是租房人还是承租人,都要有“房屋租赁证”或“居住房屋租赁证”。否则,租赁双方都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由于对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措施相对乏力,部分出租房屋已成为吸毒贩毒、黑恶势力等刑事治安犯罪的窝点,偷盗销赃、卖淫嫖娼、非法传销、制假贩假也大多发生在出租房里。为此,房产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推行“房屋租赁证”制,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持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等,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及公安部门需要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到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领取“居住房屋租赁证”。
非居住房屋(指房屋出租用途为生产、经商、办公等非居住的行为)租赁登记手续,在和平、沈河、皇姑、大东、东陵、于洪、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区、高新农业开发区等地的,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领取“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由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新民、辽中、康平、法库辖区内的各类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要由各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
警方表示,对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或“居住房屋租赁证”的;或不办理暂住登记的;或将房屋出租(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经商的;或出租(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或出租(借)房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分别按照房产管理及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房屋租赁双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伏桂明、吕良德、杨巨生) |